1、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的要求,考生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设备(包括手机和带有接受功能的手表等)的,一律按作弊处理。若考生不听劝告,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进了考场,无论是开机还是关机,均为作弊行为,取消该次考试所有成绩;视其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延迟毕业1至3年的处理。
2、充分发挥笔迹确认卡在防止替考中的重要作用,从2015年1月自考起,凡是考试时未按要求抄写笔迹确认卡的考生,当次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
3、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0]209号)文件要求,在每次考考试结束后,将本次有考试违规行为考生的违规数据报送至教育部考试中心存档,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考试中心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