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第四章复习资料(重庆自考)
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包括:(1)合议制度;(2)陪审制度(3)回避制度;(4)公开审判制度;(5)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P51
合议庭由三人以上组上,必须是单数。对于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P52
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是指导、监督的关系。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P54
2、陪审制度: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内容P54
3、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的条件:
一、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⑵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正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三、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4、公开审判的含义和例外: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衽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不公开的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两审终审的含义和例外: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特殊类型案件的特别程序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