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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七章复习资料(重庆自考)

2013-05-08 15:06来源:重庆自考网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1)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2)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3)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3、二者的区别:(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起诉,上诉)(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发生争谇,对裁判不服)(3)两者的职能有差别(二审具有监督职能)(4)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二审合议庭不能有陪审员)(5)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一审开庭审理,二审还可以径行判决)(6)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4、上诉: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5、提起上诉的条件:(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P267(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判决为15日,裁定为10日,从收到之次日起算)(4)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5)必须递交上诉状。
  6、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上诉,5日内移交原审法院。
  7、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5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提出答辨状,5日内送二审。
  8、撤回上诉的条件:(1)须由当事人自愿提出(2)撤回上诉的时间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3)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自动撤回。
  9、二审的审理范围: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应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审理范围。
  10、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⑴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⑵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放审理为例外(4点)P273
  11、可在本法院进行,也可在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12、第二审案件的裁判:㈠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判决: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⑵依法改判⑶发回重审(只限一次)⑷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㈡对第一审裁定捍上诉的案件的裁定:P276
  13、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该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14、二审调解的范围:4点   P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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