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二章复习资料(重庆自考)
第二十二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破产还债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宣告破产,并依法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特殊程序。
2、破产还债程序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区别:(1)前者启动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条件,后者以债务人不履行法院生效给付判决等执行根据为条件;(2)前者还需确认债权,后者执行的是由执行根据已确定的债权;(3)前者属一般执行,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按债权比例进行公平分配,一次性地解决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后者的执行属于个别执行,以债务人的部分财产满足个别债权人或几个债权人的债权。
3、破产申请的条件:(一)实质要件:(1)须具有破产能力:企业法人(2)须具有破产原因:国有企业是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非国有企业是该企业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二)形式要件:(1)申请主体须适格:债权人或债务人(2)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须符合法定申请手续:书面申请(4)预交破产案件受理费: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的,不要求预交。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债权人提出申请,有关诉讼时效中断。
4、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不服裁定,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5、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P326
6、法律效果:(一)程序法上的效果:(1)对同一债务人,任何债权人不得提起新的破产案件或清偿债务的诉讼案件;(2)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原则上应当中止;(二)实体法上的效果:(1)债务人财产除用于正常生产,不得自行用于清偿部分债权人的债务;(2)不得故意减少自己财产。(三)对债务人人身限制。
7、受理后,应:(1)组成合议庭(2)发出通知,10日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还应通知债务人在15日内提交资料(3)发布公告:合议庭自组成10日内在法院公告栏张贴,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10日内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4)成立企业监管组(5)催告申报债权和登记债权。
8、破产债权的申报:法院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9、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协议,要求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数的三分之二。决定其他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数的半数以上。 如不服,在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法院提出,期间不停止决议执行。
10、破产和解: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延期或减额清偿债务等平等协商而达成协议。
11、和解协议成立要件:(1)须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2)须经法院审查和裁定认可。
12、成立后的法律效力:(1)中止破产程序(2)债务人必须履行(3)无法定理由,债权人不得单方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主张恢复破产程序(4)无法定理由,法院不得终结和解协议、企业整顿,也不得依职权恢复破产程序。 企业整顿的期限:两年
13、企业整顿的终结:指在整顿期间出现法定事由,或者整顿期限届满,而结束对破产企业的整顿。(1)有下列情形之一,终结整顿:①不执行和解协议②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③在整顿期间,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2)整顿期满,不能清偿债务的;(3)经过整顿,清偿债务的。
14、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3)债务人在整顿期有第21条规定情形的;(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15、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对破产宣告有异议,10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法院在30日内作出裁定。
16、破产清算包括破产清理(15日内成立清算组,包括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的清理)和破产分配。
17、破产还债顺序:⑴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⑵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⑶破产债权。
18、破产程序的终结:(1)企业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 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