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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重庆自考)

2013-05-08 15:09来源:重庆自考网
《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节选)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P21
  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P22
  2、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3、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4、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特点:P28
  5、诉的要素:(1)诉讼当事人;(2)诉讼标的;(3)诉讼理由。P29
  6、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3)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离婚案件)
  7、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8、既判力: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P33
  既判力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P35
  特征: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
  意义:(1)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2)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3、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4、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5、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41
  6、处分原则: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内容:(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7、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P47
  8、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P50
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包括:(1)合议制度;(2)陪审制度(3)回避制度;(4)公开审判制度;(5)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P51
  合议庭由三人以上组上,必须是单数。对于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P52
  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是指导、监督的关系。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P54
  2、陪审制度: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内容P54
  3、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的条件:
  一、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⑵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正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三、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4、公开审判的含义和例外: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衽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不公开的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两审终审的含义和例外: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特殊类型案件的特别程序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五章 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
  1、民事审判权: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
  2、特征:(1)民事审判权主体的惟一性:人民法院(2)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3)对象的特定性: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法律规定由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的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和某些特殊类型案件(4)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决定权在当事人(5)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6)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7)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P60
  3、内容:(1)立案决定权(2)调查证据权(3)诉讼指挥权(4)释明权(5)特定事项决定权(6)民事裁判权P63
  4、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
  5、形式:独任制和合议制
  6、独任制:指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7、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重点章)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1、主管: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3、P67主管的范围:(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6)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其他有诉的利益的民事案件。
  第二节 管辖概述
  4、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管辖的原则:(1)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2)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4)尽可能均衡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原则;⑸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理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包括级别恒定和地域恒定。
  7、P71种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以及是否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以诉讼关系为标准)。
  第三节 级别管辖
  8、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确定级别管理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4)诉讼金额的大小。
  10、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安件:P73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一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11、地域管辖: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论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2、确定标准: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13、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P76
  (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补充:6点 P76
  (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补充:5点 P77
  14、特殊地域管辖: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P77几种类型
  (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8点P78)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3)票据纠纷诉讼: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给持票人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本票和支票三种。
  (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5)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9)共同海损分担纠纷:由船舶最先到达、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
  15、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6、共同管辖: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根据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1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9、协议管辖具备的条件:(1)只适用于合同纠纷;(2)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4)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节 裁定管辖
  20、裁定管辖: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1、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P85
  2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三种情况: P85
  23、管辖权转移: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1)下级上移上级(2)上级下移下级。
  24、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不同点:3点P87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25、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26、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27、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0日  P89
 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2、构成要件:(1)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2)必须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3)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示,而不问其是否是争论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不同阶段称谓:(1)一审或简易程序:原告、被告(2)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再审:加“原”(4)特别程序:申请人、债务人等(5)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4、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于成立之时产生,于终止之时消灭。P91
  5、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须具备条件:(1)合法成立(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3)有自己的财产(4)不具备法人资格。类型:9点 P93
  6、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7、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P95 (2)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P95
  8、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使诉讼正常进行;(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9、正当当事人: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10、诉讼实施权: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原被告称为正当原告、正当被告。
  11、诉的利益: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
  12、正当当事人确定的标准:一般是看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P97两种例外:(1)P97(2)P98
  13、诉讼实务中正当当事人的确定:8点P98
  14、非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有欠缺的诉讼当事人。
  15、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让不符合条件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对于诉讼中的非正当当事人愿意退出诉讼,而诉讼外的正当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时,法院应作如下处理:如是原告,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如是被告,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更换后,诉讼重新开始,
  16、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行诉讼。情形:4点。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诉讼担当:都以独立的当事人身份进行诉讼,但二者发生的原因及后果不相同P100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都属于当事人变更的范畴,但变更的原因及后果不相同 P101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17、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产生原因:(1)原始(2)后发 3点 P102
  18、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9种情形P104
  类型:(1)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2)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是基于同一种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 诉讼人之间的关系:P104
  19、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均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构成要件:4点P105 诉讼人之间的关系:P105
  20、必要共同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必要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普通却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⑶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必要必须合并审理;普通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5)裁判的作出不同。必要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而普通应当分别作出。 P106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1、诉讼代表人: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
  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的区别:(1)诉讼主体的内涵不同(2)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3)裁判的效力不同。P107
  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1)产生的根据不同(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P107
  2、代表人诉讼的种类和要件:(1)诉讼标的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和诉讼标的非共同的代表人诉讼(一是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是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P109
  3、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四节 第三人
  1、第三人:指对他人争议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第三人的特征:(1)必须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参加诉讼。(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相当中原告的地位。 分为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条件:3点P113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当事人的一种,依法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等。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因为他们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1)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牵连(2)权利义务的牵连(3)法律事实或标的物的牵连。P114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问题:P115
  (1)参诉方式:一种是自愿申请参加,另一种是由本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通知;(2)参诉时间:一审中参加诉讼,如果一审中没有参中诉讼,二审不应追加;
  (3)上诉权:无上诉权,但当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他享有对该判决的上诉权。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P115(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2)诉讼地位不同;(3)享有的权利不同;(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2、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特征:P117 6点
  3、诉讼代理人种类:以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4、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1)产生根据不同(2)服务对象不同(3)权限范围不同(4)诉讼地位不同(5)诉讼职责不同。P119
  5、法定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特征:4点P120
  6、法定诉讼代理权是以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为基础的,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
  7、对法定代理人的指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特殊情况:P122
  8、法定代理权的消灭:⑴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⑵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⑶法定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亲权和监护权(4)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9、委托诉讼代理人: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产生及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又称意定代理。特征:P123 3点
  10、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4)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11、委托诉讼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人是否将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授予诉讼代理人,可以将委托诉讼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相对独立性:4点 P127
  12、委托代理权的消灭:⑴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2)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却委托(3)委托期限届满(4)诉讼结束,代理人完成代理任务。
  13、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⑴客观性;⑵关联性;⑶合法性(形式、程序)。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本证与反证(与证明责任的关系)(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来源)(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P133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⑴书证⑵物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鉴定结论⑺勘验笔录。
  (1)书证: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P137
  特征:①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②能够直接证明主要事实③较为准确客观。
  分类:①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内容不同);②特别书证和一般书证(根据书证的形式是否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③公书证和私书证(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
  (2)物证: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P138
  特征:①可靠性较强②稳定性较强③直观性较强④需要结合说明发挥证明作用。
  (3)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种。P139
  特征:①信息容量大,内容丰富②生动逼真,易于保存③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P140
  特征:①客观性②可信性③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5)当事人的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特征P141
  (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书面结论。P141
  特征:①权威性②专门性③客观性
  (7)勘验笔录:法院指派的人员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测、调查、检查时,对勘验过程和结果所作的客观记录。P142
  特征:①制作主体的特殊性②内容的客观性③制作时间的特殊性④制作程序的法定性。
  第四节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P142
  1、成为证明对象条件:(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诉讼具有法律意义(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3)该事实不属于免于证明的事实。
  2、证明对象的范围:(1)民事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3)证据事实(4)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3、免于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推定的事实(4)预决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6)自认的事实。
  第五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该法律要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P146
  1、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1)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2)责任转移与否不同(3)能否预先分配不同(4)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P148
  2、证明责任的分配:指按照一定标准,将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随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予先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P149  标准:主张负产生责任,否认负欠缺责任。
  3、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1)一般规则(2)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3)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P150
  4、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8点  P151
  第六节 证据的收集、提供与保全
  1、证据收集的主体: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二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2、需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3点(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P152
  3、举证期限确定:(1)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2)人民法院指定,不得少于30日,可延长。
  4、证据保全:指在证据可能来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证据加以调查收集、固定保存的活动。P154
  5、证据促使的程序:(1)依申请的证据保全的程序(2)依职权的证据促使的程序P154  方法:P155
  第七节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1、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指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分析研究,以鉴别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2、质证: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其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对质与辩驳的诉讼活动。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及诉讼第三人。
  3、质证的方式:(1)可公开质证与秘密质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其他)(2)一证一质、一组一质或其他方式。P158
  4、质证的顺序:(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5、证据审查与判断的原则方法:(1)逐项审查与判断(2)综合审查与判断
  6、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善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4)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P159
  7、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8、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下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语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P160
  第八节 证明标准
  1、证明标准:指在诉讼中负证明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2、高度盖然性标准:指从当事人提供或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中,法官无法形成事实确实如此的确信,但形成了事实更可能如此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就应当作出认定该事实如此的判断。P162
  3、《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十章 期间、送达
  1、期间: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或完成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P163
  2、期间的种类:(1)法定和指定(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指定为标准);(2)不变与可变。
  3、期间的计算单位:时、日、年。
  4、计算方法:(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P165
  5、《民事诉讼法》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顺延时间:法定期间的顺延,一般是将实际耽误的期间补足。指定期间顺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7、送达: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P167
  8、送达的方式:⑴直接送达;⑵留置送达;⑶委托送达;⑷邮寄送达;⑸转交送达;⑹公告送达(60日)。
  留置送达: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的一种送达方式。P168
  转交送达: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后,再由该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适用于:(1)军人(2)被监禁人(3)劳动教养。
  9、送达的效力:⑴程序上: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⑵实体上:产生的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1、法院调解:指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特点:(1)由审判人员主持(2)按现行法律规定,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3)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3、原则:(1)自愿(2)合法(3)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P173
  4、第90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法院可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5、调解书的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1)结束诉讼程序约束力;(2)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3)调解书生效以后,当事人不得反悔,不得上诉(4)具有强制执行力。P177
 第十二章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P179
  2、种类:根据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可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申请)。
  3、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1)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须为给付之诉(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3)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如不立即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5、两种财产保全的不同:(1)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2)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3)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4)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
  6、范围和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方式: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方法。
  对专利权、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P184
  7、财产保全的程序:(1)开始(2)责令担保(3)裁定与执行(4)解除(5)赔偿  P184
  8、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9、财产保全的解除: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特殊:(1)对于诉前保全,采取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3)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的。
  第二节 行为保全
  1、行为保全:指为了保证法院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为了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判决前免受进一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P187
  2、适用范围:(1)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2)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3)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4)发布海事强制令。
  3、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具备条件:(1)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行为(2)如不及时制止,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2)需要纠正行为(3)情况紧急。
  4、行为保全的程序:(1)申请(本人、许可人、继承人)(2)管辖(专利权:对侵权有管辖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的;海事纠纷:诉前向海事纠纷发生地、诉中向受理诉讼的海事法院提出。)(3)提供担保(4)作出裁定与执行(48小时内作出书出裁定,5日之内通知被申请人,不服的,在10日之内申请复议;海事在5日内申请复议,法院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5)裁定的效力及解除(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知识产权在措施后15日不起诉的)(6)申请错误时的赔偿。 P189
  第三节 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指对于某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其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制度。
  2、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金、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P192
  3、适用条件: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⑵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程序:(1)当事人提出申请(2)审查与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3)裁定与执行(4)错误补救(返回)。
第十三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概念: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特点:5点P196
  2、民事、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1)适用主体不同(2)适用的对象不同(3)适用的目的和条件不同(4)适用的阶段不同(5)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6)种类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P197
  3、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作为、不作为)(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一是从受理起诉到执行终了的期间,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二是在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行为保全或诉前证据保全中。)(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4)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1)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庭,予以拘传)(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3)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P200)(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5)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追索债务(拘留、罚款)。P201
  5、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⑴拘传: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派出司法警察强制有关诉讼参与人到庭或到场的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①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等②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时具备)。
  程序:经院长批准,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P202
  ⑵训诫
  ⑶责令退出法庭
  ⑷罚款:经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对个人1000元以下,对单位1000——30000.不服向上一级申请复议,5日内作出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⑸拘留:指依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程序:经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15日以下。不服向上一级申请复议,5日内作出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P205
  6、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P205
 第十四章 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2、诉讼费用预交:由原告、反诉人、上诉人或申请人预交。7日内,如不预交,按撤诉处理。
  3、可不预交的:(1)追索赡养费等(2)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3)申请先予执行的。
  4、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1)败诉人负担(2)按比例负担(3)人民法院决定负担(离婚案件)(4)原告负担(撤诉案件,减半收取)(5)协商负担(6)当事人自行负担(不正当诉讼)
  5、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1)驳回上诉,由上诉人负担(2)改判的,除确定二审,还应改变一审费用负担(3)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协商(4)发回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不予退回,重审又上诉,不再预交。         6、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P212
  7、免交:(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部分再审案件
  8、司法协助: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说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审理期限,减交不得低于30%. 11种  P214
 第十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1、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2、   普通程序的特点:(1)具有普遍的适用性(2)体系完整、内容全面(3)具有类似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4)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3、起诉的条件: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应有相应的证据。P218
  4、起诉状:(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6、立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对起诉予以受理的活动。7日内。
  7、不予立案的情形: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⑵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⑶有书面仲裁协议的;⑷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⑸依法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和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不受此限制)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3点例外)。P222 8、其它应当受理的情形:8点  P223
  9、受理的法律后果:(1)受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审判职责;(2)排斥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3)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4)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节 反诉
  10、反诉: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1、反诉的条件:(1)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第四节 审理前的准备
  12、审理前的准备:
  (1)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制被告提出答辩状:立案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5日内将副本送达原告;
  (2)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有变化的,3日内通知;
  (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直接调查和委托调查(委托调查的条件:P228 30日内完成)
  (4)证据交换:交换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一般不超过两次。
  (5)追加当事人:指对某些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没有被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不与已提起诉讼或者已被提起诉讼的民公、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起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民事纠纷就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依照法律规定追加其参加诉讼的行为。
  条件及程序:①只发生于必要共同诉讼中②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追加③应通知其他当事人④如原告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追加⑤对被告不参加的,可对其拘传或缺席判决。
  第五节 开庭审理
  13、开放审理的法定形式:(1)应在法庭上进行;(2)采取公开审理方式;(3)以言词审理的形式进行。
  14、开放审理的程序:(1)预备阶段;P232
  (2)法庭调查阶段:顺序:①当事人陈述;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④宣读鉴定结论;⑤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阶段:顺序: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各方当事人互相辩论。
  (4)评议和宣判阶段:当庭宣判(10日内送达判决书或裁定书)和定期宣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5、延期审理的情形:(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4)其他。
  16、审理期限: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需要的,报请上级法院。
  第六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17、撤诉:(1)申请撤诉(2)按撤诉处理: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②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③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18、法律后果:(1)诉讼终结(2)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3)撤诉当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规定起诉的权利(4)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19、缺席判决的适用:5点  P242
  第七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20、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诉讼中止的适用:(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
  21、诉讼终结: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的适用:(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对于此类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第八节 民事判决、裁定、决定
  22、民事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特点:(1)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结果(2)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3)由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作出(4)应当在诉讼已经达到可以作出判决时的程度作出(5)是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具有权威性。
  23、民事判决的分类:(1)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根据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2)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3)对席判席与缺席判决(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参加诉讼为划分依据)(4)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根据案件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5)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24、民事判决书的组成:(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25、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1)拘束力(2)既判力(3)执行力
  26、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些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判定。
  27、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1)解决的问题不同(程序上、实体上)(2)适用的阶段不同(随时作出、最后阶段)(3)作出的依据不同(程序性事实及民事诉讼法,民事法律关系及实体法)(4)表现形式不同(口头或书面,判决必须是书面)(5)是否允许上诉以及上诉期间不同(一审裁定允许上诉的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   10日,地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   15日)(6)拘束力的范围不同(只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判决不仅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法院和社会亦有拘束力)。P250
  28、裁定的适用范围:(1)不予受理(2)管辖权异议(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岍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事项。前三项可以上诉,第四项可以复议。P251
  29、裁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断定。  裁定的效力:拘束力、执行力。
  30、民事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上某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断定。
  31、决定的适用范围:(1)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是否回避(3日内决定)(2)是否准许顺延期限(3)延期审理(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5)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6)诉讼费用的减、缓、免。 32、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决定,决定书包括事实、理由和结论三部分。33、作出即生效。
 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P256
  2、调解前置程序:(1)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2)劳动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及合伙协议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3、开庭审理:(1)不受普通程序审理阶段的限制(2)法官的释明义务(3)一次开放和当庭宣判(4)实行独任审理(5)法庭笔录(6)审限3个月,不得处长。
  4、简易程序的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5、不适于简易程序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4)法庭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6、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只适用于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1)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2)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3)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3、二者的区别:(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起诉,上诉)(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发生争谇,对裁判不服)(3)两者的职能有差别(二审具有监督职能)(4)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二审合议庭不能有陪审员)(5)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一审开庭审理,二审还可以径行判决)(6)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4、上诉: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5、提起上诉的条件:(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P267(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判决为15日,裁定为10日,从收到之次日起算)(4)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5)必须递交上诉状。
  6、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上诉,5日内移交原审法院。
  7、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5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提出答辨状,5日内送二审。
  8、撤回上诉的条件:(1)须由当事人自愿提出(2)撤回上诉的时间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3)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自动撤回。
  9、二审的审理范围: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应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审理范围。
  10、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⑴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⑵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放审理为例外(4点)P273
  11、可在本法院进行,也可在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12、第二审案件的裁判:㈠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判决: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⑵依法改判⑶发回重审(只限一次)⑷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㈡对第一审裁定捍上诉的案件的裁定:P276
  13、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该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14、二审调解的范围:4点   P277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1、再审程序: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是具有补救性质的纠错程序。
  2、再审程序的特点:(1)程序发生的原因,是基于纠正被认为有错误的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2)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按一审程序审理,也可能按二审程序审理;(3)从启动程序的主体看,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4)从案件的审理法院看,不仅有可能是原审法院,还有可能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5)从所作裁判的效力看,可能是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也可能是生效的终审裁判;(6)从提起程序的时间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不受时间限制。
  3、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1)原审决定再审:由院长将需要再审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决定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提审和指令再审:指令下达到下级人民法院之日,为再审开始之日;只能指令再审一次,如因下级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不受此限制。
  4、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1)法定情形: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②原判决、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判决、裁定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依法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抗诉方式:书面形式(3)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抗诉,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具有应当抗诉情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应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必然引起再审。
  5、当事人申请再审:(1)申请主体应当是诉讼当事人;(2)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只可以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3)需有法定事实和理由: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的③原判决、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判决、裁定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依法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4)期限:发生效力后2年内(5)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6、再审程序审理的特点:(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2)另行组成合议庭(3)检察院出抗诉的,应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由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4)再审的裁判和调解:3点P287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1、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⑴选民资格案件;⑵宣告失踪、死亡案件;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广义特别程序:指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和特殊的争讼案件的程序,即非讼程序和特别争讼程序。
  3、非诉程序适用范围:(1)“特别程序”中的非讼案件(2)“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4)海商事非讼案件。
  4、我国立法上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1)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2)实行一审终审;(3)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4)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5)审限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30日内审结,特殊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选民资料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免交诉讼费用。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5、选举诉讼:是选民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途径或手段。
  选举前20日公布选民资格名单,发给选民证。有不同意见,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必须在3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对申诉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某公民有无选民资格。
  6、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特别程序:(1)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有争议的申诉作出了处理决定为前置条件;(2)诉讼当事人是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3)公民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4)法庭审理采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制,并且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及合议庭的评议;(5)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7、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一)审理和受理:(1)宣告失踪的,下落不明的期间为满2年。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期限为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满2年。从次日起计算;(2)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3)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4)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二)公告和判决:(1)法院受理申请后,应立即发出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期间为1年,意外事故为3个月;(2)判决中应确定死亡日期,未确定的,以判决宣告日为死亡日期。
  8、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P296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9、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已成年的却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3)采用书面形式;(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10、申请条件:(1)某项有形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或不存在的状态须持续一定期间;(2)申请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公告期限为1年,判决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1、监督程序: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2、特点:⑴专门性;⑵非讼性:①仅债权人参加审理②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论,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理;⑶简捷性:①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   与“简易程序”的比较:P303
  3、申请支付令的条件:⑴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且已到清偿期、数额确定;⑵适用条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⑶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
  4、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债权人不得声明不服,也不得上诉。予以受理的,15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的裁定是终局裁定,债权人不得声明不服,也不得提起上诉。可以补足申请理由再次申请支付令,也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5、驳回申请的条件:(1)当事人不适格;(2)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要求给付的;(3)要求给付的属于违法所得;(4)申请支付令之前或同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6、支付令的效力:(1)督促力: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清偿债务(2)既判力:1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被驳回(3)强制执行力:债务人不按支付令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7、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⑴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15日内;⑵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⑶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
  8、支付令异议成立后的效力:(1)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此裁定债权人不得提出异议,更不得提起上诉;(2)支付令失效。 P311
  9、督促程序的终结:8点  P311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法院根据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程序。
  2、程序包括两个阶段:(1)公示催告阶段,由法官一人主持;(2)作出除权判决阶段,由合议庭主持。
  3、不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1)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时,原申请人没有依法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2)可能申报权利有效。
  4、特征:⑴专门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仅适用于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无规定的其他事项。(2)非诉性:①只有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告②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论,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理;⑶简捷性:①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
  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⑴适用范围:仅限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⑵法定事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法定的其他事由,且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⑶申请人须适格: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4)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提出书面申请。
  6、对不符合和不具备申请适用范围、事由和申请人不适格的,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符合条件的,则裁定受理。除通知申请人以外,还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应在裁定受理后3日后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间不得少于60日,从公告之日起计算。
  7、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申报人为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即债权人;(2)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3)以书面形式申报;(4)向发布的法院申报。
  8、作出除权判决应具备条件:(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的;(2)申请人应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权判决不得上诉,应当公告,同时必须通知支付人。
  9、除权判决的撤销:应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撤销除权判决,此判决内容必须公告,方法同于除权判决的公告方法。
第二十二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破产还债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宣告破产,并依法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特殊程序。
  2、破产还债程序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区别:(1)前者启动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条件,后者以债务人不履行法院生效给付判决等执行根据为条件;(2)前者还需确认债权,后者执行的是由执行根据已确定的债权;(3)前者属一般执行,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按债权比例进行公平分配,一次性地解决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后者的执行属于个别执行,以债务人的部分财产满足个别债权人或几个债权人的债权。
  3、破产申请的条件:(一)实质要件:(1)须具有破产能力:企业法人(2)须具有破产原因:国有企业是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非国有企业是该企业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二)形式要件:(1)申请主体须适格:债权人或债务人(2)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须符合法定申请手续:书面申请(4)预交破产案件受理费: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的,不要求预交。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债权人提出申请,有关诉讼时效中断。
  4、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不服裁定,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5、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P326
  6、法律效果:(一)程序法上的效果:(1)对同一债务人,任何债权人不得提起新的破产案件或清偿债务的诉讼案件;(2)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原则上应当中止;(二)实体法上的效果:(1)债务人财产除用于正常生产,不得自行用于清偿部分债权人的债务;(2)不得故意减少自己财产。(三)对债务人人身限制。
  7、受理后,应:(1)组成合议庭(2)发出通知,10日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还应通知债务人在15日内提交资料(3)发布公告:合议庭自组成10日内在法院公告栏张贴,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10日内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4)成立企业监管组(5)催告申报债权和登记债权。
  8、破产债权的申报:法院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9、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协议,要求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数的三分之二。决定其他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数的半数以上。  如不服,在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法院提出,期间不停止决议执行。
  10、破产和解: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延期或减额清偿债务等平等协商而达成协议。
  11、和解协议成立要件:(1)须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2)须经法院审查和裁定认可。
  12、成立后的法律效力:(1)中止破产程序(2)债务人必须履行(3)无法定理由,债权人不得单方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主张恢复破产程序(4)无法定理由,法院不得终结和解协议、企业整顿,也不得依职权恢复破产程序。   企业整顿的期限:两年
  13、企业整顿的终结:指在整顿期间出现法定事由,或者整顿期限届满,而结束对破产企业的整顿。(1)有下列情形之一,终结整顿:①不执行和解协议②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③在整顿期间,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2)整顿期满,不能清偿债务的;(3)经过整顿,清偿债务的。
  14、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3)债务人在整顿期有第21条规定情形的;(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15、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对破产宣告有异议,10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法院在30日内作出裁定。
  16、破产清算包括破产清理(15日内成立清算组,包括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的清理)和破产分配。
  17、破产还债顺序:⑴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⑵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⑶破产债权。
  18、破产程序的终结:(1)企业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 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十三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一节 海事诉讼概述
  1、海事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和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以及海商事非讼案件。
  2、特点:(1)对物诉讼性(2)专门性(3)国际性
  第二节 海事诉讼管辖
  海事诉讼管辖:(1)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2)海事特殊地域管辖:7点(3)海事专属管辖:3点(4)海事协议管辖(5)海事非讼案件和执行案件管辖  P337-339
  第三节 海事保全和送达制度
  海事保全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以及海事担保。
  1、海事请求保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解除海事保全措施的情形:(1)被请求人向海事法院提供了担保(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3)在规定的期间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者未申请仲裁。
  3、扣押与拍卖船舶是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扣押船舶期限为30日。诉前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15日。
  4、海事强制令: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具备条件:(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5、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可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金额,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6、海事证据保全: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封存的强制措施。具备条件:(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取得。 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7、海事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8、送达方式:(1)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2)向受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3)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
  第四节 海事审判程序
  1、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殊规定: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P345
  2、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殊规定: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P346
  3、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方式:3点 P346
  第五节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1、设立基金有两类:(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基金的案件;(2)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申请的设立油污损害基金的案件。
  2、管辖:诉前申请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提出。P348
  3、条件:(1)申请人须是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2)申请设立基金所针对的债权须是特定海事事故引起的限制性债权(3)应当在一审判决前提出。
  4、受理后,在7内发布通知或公告。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法院在15日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在7日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15日内作出裁定。
  5、设立基金可以提供现金或者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基金数额是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事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的,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第六节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1、债权人申请债权登记,需具备的条件:4点  P350
  第七节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1、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条件:(1)申请人须为船舶受让人(买船方);(2)申请须在受让人取得船舶所有权后提出;(3)申请应向转让船舶或者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4)须书面申请。
  2、法院应在7日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催告期间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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