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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第十章)

2013-05-19 15:26来源:重庆自考网
第十章    环境标准
    1、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一般来说,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
    2、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五类二级组成,五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平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五类;二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地方级。此外,我国还有一类国家环保局总局标准。
    3、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地方级环境标准,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4、环境标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是国家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
    5、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环境基础、环境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滞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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