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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第十一章)

2013-05-19 15:26来源:重庆自考网
第十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罚款”、“罚金”、“赔偿金”、的区别:性质不同,罚款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形式,二者都带有惩罚性,而赔偿金则是对受害人的损失的一种补偿方式;罚金和罚款不一定同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等额,而赔偿金是等额的,不能高于损失额;得以;罚金或罚款可以是犯罪或奸污的“未遂”,民事赔偿则必须是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罚金和罚款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上缴国库的,赔偿金则要支付给受害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对法人科处的罚金或罚款是不能列入生产成本的,只有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金,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2、构成行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四个: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制裁的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3、环境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不可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损害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不可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损害和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害为免责条件,主要适用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责任承担方式。环境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以及3年特殊时效的规定。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两种程序。
    4、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客体具有复合性,是通过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主观方面以故意或过失为条件;客观方面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5、《刑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9条16寺,包括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猎捕和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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