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法
1、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2、海洋环境污染有以下特点:污染种类繁杂;污染扩散范围大;污染危害持续性强。
3、《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4、《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排污收费,超标罚款”的制度,即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对超过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5、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排污收费制度;海洋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海上重大污染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跨区域洗涤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协商制度和联合执法措施。
6、《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生态的保护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即特殊海洋区域保护和对海洋生态有影响的行为的管制。
7、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8、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手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9、《海洋环境保护法》从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和陆源污染物排放的禁限措施两方面对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的污染损害作出了规定。
10、倾倒许可证分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对于禁止倾倒的废弃物,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这类物质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可获得紧急许可证,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对于海洋生物没有剧毒性,但能通过生物富集污染水产品或危害航行、渔业等活动的物质,倾倒时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对于不属于前两类物质的其他低毒性或无毒的物质,倾倒时应当事先获的普通许可证。
11、对于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