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法
1、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森林具有蓄水保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净化大气、美化环境、降低噪音、养育生物、保留物种以及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2、我国森林资源具有树种和森林类型多,林产独特丰富,森林覆盖率低、人均占有林地和木材蓄积量少,森林分布不均匀、不利于发挥其环境效能,林种结构不够合理,森林生长率低、生长量小的特点,因此保护森林资源是我国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
3、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植树造林,增加森林覆盖率;控制砍伐,使森林的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防治森林病虫害;加强护林,防止森林火灾;调整林种结构,增大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和经济林的比例,提高森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4、林权是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权制度是森林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的林权。
5、“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是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方针。为实现这一方针,我国规定了植树造林和绿化制度,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为了控制采伐量,除了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外,还实行木材运输证件制度。
6、森林资源保护和措施还包括林业基金制度、封山育林制度、群众护林制度、森林防火制度、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珍贵树木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出口管制制度、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退耕还林制度。
7、《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制度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