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五章 矿产资源保护法
1、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屯机中人顺用于生上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
2、为 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我国十分重视矿产资源保护的立法,已经初步建立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牵头法律的矿产资源法体系。
3、我国立法对矿产资源规定了单一所有权制度,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4、探矿权、采矿权是矿产资源法的核心问题,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制度。
5、我国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实行主管与协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目的,《矿产资源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制度、采矿许可证制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等,并规定了对特定矿区和矿种实行计划开采,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实行综合勘探与综合开采,要求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工艺的资源保护措施。同时还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对违反法律规定者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矿区纠纷规定了协调解决和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