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六章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1、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的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野生植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夫法证明为人工栽培的植物。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则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3、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指对人类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一切野生动植物 的总和。我国具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
4、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规定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工骨、方法、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者应当按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利。
5、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明确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方针,确立野生植物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建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制度和分级保护制度、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等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控制野生植物的经营利用。
6、动植物检疫是指为防止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蔓延和外来物种的侵入而对特定区域或者进出特定区域的动植物和其他物品实施的调查、监测、检验和监督活动,对保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动植物检疫法规定了动植物检疫的管理体制、检疫物范围、检疫对象和疫区的划定。并规定了防止检疫对象传入的措施、衽检疫审批制度、严格进境口岸检疫、实施过境检疫、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对国内植物调运实行检疫证书制度、对检疫不合格动植物和其他检疫物规定处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