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重庆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主页 > 串讲笔记 >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因特网条约

2018-07-18 10:44来源:重庆自考网
  (一)背景与经过
 
  1、《伯尔尼公约》在新技术面前的不足
 
  (1)计算机程序与数据库法律地位;(2)作者的权利,第一、对网络传播的控制;第二、对数字化作品的出租权;第三、对有关技术措施的保护。
 
  2、《罗马公约》面临的挑战
 
  《罗马公约》难以应付数字网络环境下充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面临着与《伯尔尼公约》同样的问题。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行动
 
  199612月2日,关于版权及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这就是知识产权界所称的《因特网条约》。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1、对《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及适用:(1)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对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本《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含义下的一个特别协定;对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本条约与《伯尔尼公约》在法律上是独立的;(2)有关版权保护对象、主体、基本原则直接援用伯尔尼公约规定(3)对于条约在时间上适用范围,完全采纳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规定。
 
  2、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保护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3、计算机程序与数据汇编(数据库)
 
  4、发行权、出租权与公共传输权
 
  5、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6、限制与例外
 
  7、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8、权利实施的规定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1、与其他公约的关系。《条约》首先对《罗马公约》进行了保护。《条约》既不是《罗马公约》框架内的协定或条约,也不是《伯尔尼公约》框架内的协定或条约。
 
  2、受保护的受益人及国民待遇
 
  3、表演者的权利:(1)表演者的精神权利;(2)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3)表演者的复制权;(4)表演者的发行权;(5)表演者的出租权;(6)表演者的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4、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5、共同条款
 

  10月考试将近,祝各位考生都有一个好成绩!更多关于串讲笔记相关内容,可进入重庆自考网首页进行查看,也可咨询重庆自考网在线老师

  点击:2018年10月重庆自考报名报考指南   查询考试相关信息。以下是10月网上报名时间以及考试时间!

  2018年10月网上报名时间:


  2018年8月25日9:00至9月15日15:00
 
  报名报考网址入口:点击进入

  2018年10月考试时间:


  2018年10月20日至10月21日
上一篇:自考经济法名词解释(二)

下一篇: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罗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