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上的扶养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依扶养主体间辈分之不同,可分为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及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
2、依扶养的方法之不同,可分为同居生活的扶养与不同居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
3、依扶养的条件及程度之不同,可分为生活保持义务与生活扶助义务。
这种分类以瑞士民法为代表。瑞士民法分扶养义务为:夫妻、父母子女间的“生活保持义务”与其他亲属间的“生活扶助义务”两种。夫妻、父母子女为现实的全面生活共同体,且互负共生存的义务。
亲属间的扶养具有以下特征:
1、扶养具有身份属性
2、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3、扶养权利义务的关联性
4、扶养无时效性
扶养的概念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提供扶养的人(即扶养人)为义务人,享受扶养的人(即受扶养人)为权利人。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