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次数 | 时间 | 条文 | 内容 |
第一次 |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 第1—2修正案 |
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②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第二次 |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 第3—11修正案 |
①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更加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 ②将宪法第15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并相应地将宪法第16条关于“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的规定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将宪法第17条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的规定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③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 ④将宪法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⑤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⑥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
第三次 |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第12—17修正案 |
①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③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④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⑤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⑥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
第四次 |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第18—31修正案 |
①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②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③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④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⑤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⑦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⑧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 ⑩完善紧急状态制度; 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 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