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一、形式审查
1、形式审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申请手续是否齐备;
二是申请书件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2、经审查,商标局分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在此情况下,商标局受理申请,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申请日。
(2)手续不齐备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在此情况下,商标局将不予受理,退回申请,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商标局不予受理的申请实际上被视为未曾申请,既不产生申请日,也不对申请人自己或他人提出的申请产生任何影响。
3、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实质审查
1、实质审查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
2、实质审查具体方面:
(1)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作为商标的标志是否违反商标禁用条款;
(3)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4)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撤销、注销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3、处理情况:
(1)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2)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并发给《驳回通知书》;
(3)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三、公告与异议
1、《商标法》第27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2、《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3、《商标法》第15条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只能由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
4、《商标法》第33条规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四、核准注册
1、对于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商标注册证》是由商标局颁发的、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特定商品上申请的商标获准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凭证。
3、商标公告应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其目的是将注册商标公之于众,使之产生法律效力,便于保护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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