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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原则
一、书面原则
1、书面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和科学技术用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3、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证件和证明文件;
4、专利申请人等办理各种手续未使用中文的,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先申请原则
1、《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这就是先申请原则。所谓“最先申请人”是指申请日或有优先权日最早的人。
2、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只有个别国家采用 “先发明原则”。
3、先发明原则优点是:让发明人能安心进行周密细致的研究实验,不必担心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抢先申请;其缺点是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时,很难准确确定谁最先完成发明。
4、先申请原则可以促进发明人或设计人尽快申请专利,即使发明创造尚不完全成熟也没关系,因为大部分国家有“国内优先权”制度;但不足在于:在某些情况下获得专利权的人不一定是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如果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申请在后,他就不能获得专利权。
三、单一性原则
1、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即“一申请一发明”原则。便于专利局进行分类、检索和审查。
2、实行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另一原因,在于防止专利申请人以一份申请请求保护几项发明创造,来达到少缴专利申请费、审查费以及授予专利权以后的专利维持费等费用的目的。
3、虽然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不允许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就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但允许就“属于一个总的构思”或“有联系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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