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
(一)新颖性概述
1、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新颖性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各国专利法均有规定。
2、在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过程中,“现有技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专利制度中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从各国专利法规定看,确定时间点的标准大体有两个:一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点;二是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完成日为时间点。
3、申请日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并非都是现有技术;只有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才可能构成现有技术。
4、专利制度所指的技术公开方式,通常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及口头公开等。除出版物公开和使用公开外,以其他方式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为公众所知的,称为技术的其他公开方式。这样的公开形式不限于国内。
5、就出版物公开而言,技术公开日的确定分两种情况:
(1)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就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专利申请文件公布或公开的日期;
(2)非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就是该文献的首次出版日。该日期通常记载在版权页上。
6、就使用公开而言,公开日就是使用者将其技术方案即产品或方法向公众提供的日期。
(二)冲突申请
1、为保证相同技术只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原则得以实现,我国实行“在先申请”原则,但不完美,不能解决一切问题,问题有:
(1)“在先申请”并未直接规定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即应驳回在后申请;
(2)“在先申请”可能需要补正等情况尚未获得授权,但专利部门仍要依法审查在后申请。
2、冲突申请是自申请日前,同样的技术已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则该他人的这一申请就是被审查之申请的冲突申请,虽非现有技术,足以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
3、在先申请条件:
(1)先、后申请人既非同一申请人,也非共同申请人;
(2)先、后两专利申请具有相同技术主题;
(3)在先申请虽不曾公开但被记载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中。
(三)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要在申请日以前被公开,其公开行为不论是申请人自己所为还是他人所为,该申请即丧失新颖性。但此规定并非绝对,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公开,但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则不丧失新颖性,这是对发明人的一种临时保护。
2、我国《专利法》第24条对此具体规定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