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组织的权利
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其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广播组织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广播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