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1、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实用性,包括美国在内不少国家一度尝试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但障碍很多:
(1)软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标准难以确定;
(2)软件数量之多、发展之快与手续复杂、耗时长久的专利审查程序格格不入;
(3)以数字、符号组成的软件的性质与一般的发明专利也有很多差别。
2、以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如下优点:
(1)该保护在国际上达成共识,有助于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有效保护;
(2)在保护方式上,由于著作权的取得比较方便、简捷,所以计算机程序能迅速得到保护;
(3)在诉讼中,权利人可根据著作权法迅速有效地采取控制盗版的措施。
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1、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2、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3、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
4、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1)原创性;
(2)固定性。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开发。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有事先约定则依约定,无约定则开发者共同所有,可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别行使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2、委托开发。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书面协议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享有。
3、指定开发。指定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依约定,未明确规定的,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享有。
4、职务开发。针对本职工作进行开发且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软件著作权属于单位,但单位可对开发人予以奖励。
5、非职务开发。若非为执行单位任务且未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则著作权归开发者本人。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一)内容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复制权
5、发行权
6、出租权
7、信息网络传播权
8、翻译权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期限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五、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1、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2、无论计算机软件是否登记,其著作权人在权利受侵害时均有权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
六、侵犯计算机软件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