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2、专有性法律表现: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1、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非无限,而要受到地域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内。
2、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时期,地域性的特点就与知识产权密切联系。
3、19世纪末,随着科技发展和国际贸易扩大,知识产权跨国交易和地域性限制出现巨大矛盾,为解决矛盾,各国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4、时至今日,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依然保留地域性的特征,但已经受到挑战。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1、知识产权并非无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也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主要区别之一。
2、时间性依据:
(1)协调社会利益与权利人利益;
(2)发明技术价值的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