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其他分类
一、按照审计工作进行的时间分类
审计按其工人进行的时间分类,可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一)事前审计。是指经济业务发生以前所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审查计划、预算、投资决策等是否切实可行,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形成最佳决策,是否符合提高经济效益等的要求。
(二)事中审计。是指在计划、预算和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其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事中审计一般适用于内部审计。也可以说,它是内部审计部门的进行的日常审计。
(三)事后审计。是指经济业务发生以后所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根据有关的审计证据,审查已经发生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事后审计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主要审计形式。
二、按照审计的范围分类
审计按其范围分类,可分为全部审计和局部审计。
(一)全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某一时期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
(二)局部审计。是指对部分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
三、按照审计是否有确定的时间分类
审计按其是否有确定的时间分类,可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
(一)定期审计。是指每到一定时间都要进行的审计。
(二)不定期审计。是指不确定审计时间,而临时进行的审计。
四、按照执行审计的地点分类
审计按其执行地点分类,可分为报送审计和就地审计。
(一)报送审计。或称送达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将各项预算、计划、会计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等,按照规定的日期(月、季、年)送达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这类审计一般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审计。至于情节严重的财经法纪审计,则不宜采用。
(二)就地审计。是指由审计机构派出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的现场审计。这类审计一般用于经济活动频繁,审计内容较多,且有些项目需要通过实地审查,方能确定问题性质的审计对象。如经济效益审计和专题(案)审计等。
就地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主要类型。
就地审计按照不同的情况,又可分为:
1.驻在审计;
2.巡回审计;
3.专程审计。
五、按照审计工作是否受法律的约束分类
审计按其是否受法律的约束分类,可分为法定审计和非法定审计。
(一)法定审计。是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不论被审计单位是否愿意,都必须进行的审计。法定审计一般都具有强制性。
(二)非法定审计。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必须实施的审计。
六、按照审计工作开始时是否通知被审计单位分类
审计按其开始工作时是否通知被审计单位分类,分为通知审计和不通知审计。
(一)通知审计。也称预告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开始前,预先通知被审单位的一种审计形式。
(二)不通知审计。也称突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事先不通知被审计单位,而是出其不意地以突击形式进行的审计。
七、按照会计报告期进行审计分类
审计按照会计报告期进行分类,可分为期中审计和期末审计。
(一)期中审计。是指在会计报告期期中所进行的审计。
(二)期末审计。是指在会计报告期期末所进行的审计。
八、按照审计证据的检查范围或数量分类
审计按其对审计证据的检查范围或数量分类,可分为详细审计和抽样审计。
(一)详细审计。是指通过对被审单位所审计年度内的全部会计资料包括凭证、账簿、报表等逐一进行审查,判断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它的优点是审查全面、彻底,可收到较好的审计效果。缺点是费时费力,工作量较大。
(二)抽样审计。是指对被审单位所审计年度内的会计资料,按照一定的方法抽取一部分作为样本,通过样本检查的结果来推断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抽样审计的优点在于其审计效率较高,相应的审计成本也较详细审计低得多。缺点是抽样审计的审计结论与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会存在一些差异,如果这种差异超过所允许的范围,就将影响审计结论的正确性。
九、按照核算的手段分类
审计按照的手段分类,可分为手工登记的会计记录审计和电子计算机系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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