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审计职业道德是具有审计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它是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1997年7月1日,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财政部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正式开始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般原则
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1.独立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的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的身份,即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实行回避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具体而言:
①注册会计师的配偶、子女、父母的经济利益一般可直接归于注册会计师本人,或与注册会计师个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即使他们在委托单位有很小的经济利益,也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②注册会计师的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的经济利益一般不直接归于注册会计师本人,只有当这种利益巨大时,才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③注册会计师远亲在委托单位的经济利益一般不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除非注册会计师和远亲之间有十分密切的财务关系。
(3)与委托单位的有关人士具有近亲关系;
近亲是指注册会计师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若有近亲关系,也会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损害,因而应回避。
(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事项。这一回避要求并不限制其他注册会计师执行该委托单位的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2.客观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以委托单位或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在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时,不能以个人的好恶或成见、偏见行事。
3.公正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二)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与技术规范
专业胜任能力除要求注册会计师除应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外,还须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能力,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此外专业胜任能力还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和执行业务过程中应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2.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3.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三)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所负有的责任包括:
1、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当与委托单位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业务约定书中的规定,在委托单位提供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专业标准的要求完成所委托的业务。
2、保密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于在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布外,不得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也不能用于私人目的。
但是,保密责任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拒绝按专业标准要求揭露有关信息的借口,也不能成为他拒绝出庭作证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国家财政机关对其进行调查的借口。
3、不能按服务成果的大小决定收费标准的高低
注册会计师收费的多少应当以服务性质、工作量的大小、参加人员层次的高低等作为主要依据,按规定的标准合理收费。
(四)对同行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处理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互关系中应遵循下列道德标准:
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2.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的利益;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五)其他责任
主要包括:
1.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5.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务所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名义承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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