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重庆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主页 > 串讲笔记 >

重庆自考官网整理刑事诉讼法章节复习(3)

2018-10-17 14:29来源:重庆自考网
  三、提起公诉
 
  条件:(比较立案、逮捕的的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a.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b.证据确实、充分;c.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时应当向法院移送的材料
 
  普通程序: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简易程序:移送全部卷宗材料。
 
  四、不起诉:
 
  1.不起诉的类型(刑诉法142条):
 
  a.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包括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经查发现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b.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c.证据不足不起诉:例如补充侦查中。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一旦作出不得撤销,证据不足不起诉,如果发现新的证据和事实,可以撤销,重新起诉;
 
  法定不起诉一般不附行政处罚建议,但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可以附行政处罚建议。
 
  2.不起诉的程序:
 
  a.不起诉决定书
 
  b.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启动赔偿程序。
 
  c.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此时公安机关对羁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的决定)
 
  d.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3个月内决定,案情复杂可以在6个月内)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
 
  e.对于检察院依照酌定不起诉情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似乎不能自诉)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
上一篇:重庆自考官网整理刑事诉讼法章节复习(2)

下一篇:重庆自考官网整理刑事诉讼法章节复习(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