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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重庆自考刑事诉讼法学串讲复习资料(3)

2018-12-03 16:29来源:重庆自考网
  1.特点:
 
  a.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的再审。b.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但要改无罪为有罪时,必须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限制。c.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2.申诉:
 
  (1)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比较民诉和行政诉讼)
 
  (2)申诉的条件:刑法204条
 
  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b.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d.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e.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违反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A.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B.适用缓刑错误
 
  C.违反回避制度D.审判人员在审判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答案:ABCD.本考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
 
  (3)申诉的提出:
 
  a.向法院提出。可以向原审法院和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但审查权在原审法院。(比较二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法院可以不再受理。b.向检察院提出。再由检察院提出抗诉。
 
  (4)申诉的法律效力
 
  a.申诉人不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由有决定权的机关经审查以后才能决定;
 
  b.申诉不是毫无效力的,效力体现在根据刑诉法204条的规定,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以及法院必须在受理申请之后3个月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注意上级与上一级的区别)
 
  a.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本院):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b.最高法院和其他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c.最高检察院和其他上级检察院(抗诉):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与二审中的抗诉相区别)。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d.同级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上级(不是上一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注意再审抗诉程序是上、平、下)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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