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没有围墙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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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专业计划,以平均一个专业15门课程计算,每门课27元的报名考务费加上一些教材或者课程学习的费用,如果顺利的话,获得一个专科文凭仅需两千元左右。这样的费用比普通高校学生一学年的学费还要便宜许多。自考对家庭经济条件不很宽裕的考生来说,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9月1日,2012年下半年自学考试开始报名了。我省自1985年起,历经28年的自学考试取得了哪些成效?有何扶持政策?日前,记者走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搜集了翔实的资料。
每年近两万人报考自考
省高等教育考试委员会于1984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下设办公室,各州地市也成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我省于1985年开始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汉语言、法律、政治学三个专业,考生人数3000人。现在每年约有一万七千人报考自学考试。
28年来,我省开考了54个本、专科专业,涵盖了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10个一级学科门类,截至2011年底累计参加自学考试学历教育十八万余人,56万人次,培养本、专科毕业生4.9万人,目前在籍考生11万人。
累计参加非学历教育考试22万人次,约十万人获得各类证书,自学考试形成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发展的新局面。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自学考试及时调整开考专业,不断拓宽考试功能,大力发展各类非学历教育证书考试,目前已开考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ET)。
每年三次“专本衔接”考试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为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包括主考学校专科在校生)在专科层次的基础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学习和考试提供更好的服务,青海省自考委、青海省教育厅根据全国自考办有关精神,于2008年在我省启动了《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以下简称“专本衔接”)试点工作。
“专本衔接”试点严格遵循不影响高职高专院校正常教学秩序、自愿、业余学习、学有余力、专业相同和“教考职责分离”六原则,利用自学考试的灵活开放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科优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培养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应用型、实用型人才,不断完善自学考试制度;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和青海经济发展对各类高等专门人才的需求。
参加首批“专本衔接”试点并承担助学工作的院校分别是: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安管理本科段、法律本科段;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护理学独立本科段;青海民族学院旅游管理独立本科段、化学教育独立本科段、数学教育独立本科段;青海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段、英语语言文学本科段、计算机及其应用独立本科段、音乐教育独立本科段、法律本科段,生物技术独立本科段。
2008年下半年首次注册报名参加试点的在校生有1256人,实际参加考试的学员有970人,2009年1月举行了首次考试。“专本衔接”考试一年进行3次,分别是每年的1月、4月、10月。
非学历证书考试成品牌
非学历教育考试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自学考试及时调整开考专业,不断拓宽考试功能,大力发展各类非学历教育证书考试,先后开考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ET),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剑桥国际办公管理考试。非学历证书考试报考人数由1998年首次开考全年的158人,发展到现在全年报考人数达到近八万人。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由1998年首次开考的158人发展到今天的一次报考近八千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由省自考办首次承办组考工作一次报考六千余人发展到今天一次报考两万人;教师资格证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简称“两学”)考试于2003年启动,报考人数由启动初期一次只有一百五十余人发展到现在一次报考人数达五千五百余人,已成为我省省级非学历证书考试的品牌项目。
在全省范围内,“两学”考试项目的运作已经有了一个成熟和完备的考试组织网络,依托省州地市两级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实行两级管理,在各州地市及青海石油管理局自考办共设有10个考点。“两学”考试分为小教(含幼教)、中教(含初中、高中、中专)两个级别。报考“两学”考试的课程为相应等次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考试对象:在职教师中未取得教师资格者的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在职教师中已取得低一级教师资格者,其学历已达高一级教师资格条件,并申请高一级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社会人员中,凡愿意申请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毕业的人员均可报考。
自考生可享受同等待遇
2012年1月19日,省政府转发的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意见》指出,承担自学考试主考工作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职责,各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要积极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各普通高校、高职、中职院校要积极开展与自学考试本、专科的沟通衔接和双学历教育以及非学历证书教育考试,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拓宽知识面,增强就业竞争力。
《意见》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后,要及时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失业实名制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就业失业信息登记,领取国家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失业相关的政策与服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文凭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同等待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国家公务员)过程中,自考毕业生与国民教育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对待,参与公平竞争。考试(含面试)合格者,应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录用手续,不得对自考毕业生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增加环节。
同时,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鼓励在职人员通过自学取得学历证书或非学历证书,并创造自学的条件,依据《关于在职职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给假问题的通知》(青教考字「1985」05号)给予适当的学习和考试时间。对取得自学考试文凭的,应按《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4」1088号)规定报销所交学费的60%,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毕业生的,从获得自考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自考毕业生本人在办理毕业证书时可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自考毕业生人才信息登记表,纳入青海省和各州地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统一储备、管理,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应按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作为我国教育制度的一项创举,它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形式,为因各种原因不能进入大学学习的人们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它以灵活、开放、费用低、工学矛盾小等特点深受社会欢迎,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没有围墙的大学”,是自学成才的摇篮。 (作者:李玉芬、李彧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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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转发了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并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三市进行自学考试试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正式建立,为各类考生参加自学考试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保障。
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示,同意逐步推广自学考试,要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准备,逐步建立本地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教育网络,为适应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开辟更为广阔的途径,逐渐完善终身学习体系。”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条例》指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条例》对自学考试机构的设置、职责、开考专业、考试办法及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奖励和处罚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以国家最高行政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各地自学考试工作的开展。
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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