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校教[2006]31号
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小学教育专业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关于本科(专科起点)小学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协议,中央电大与上海师范大学经充分协商,制定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小学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中央电大教务处联系。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小学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电大 开放教育试点 小学教育 学士学位 实施细则 通知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6月29日印发 |
附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本科(专科起点)小学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小学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上海师范大学经充分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2.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完成各教学环节,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位外语成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⑴ 参加2006年以前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⑵ 上海市学员参加当年本市成人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⑶ 参加由中央电大考试中心组织的北京市成人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在“良”(含“良”)以上。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学业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其他课程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者。
4.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5.毕业论文成绩在“良”(不含“良”)以下者。
6.考试作弊者。
7.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8.未缴纳学位申请费用者。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规范
1.中央电大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审条件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毕业生进行学士学位的申报与审核工作。每年6月初向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教育科学学院分委会提交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同样内容的电子档案软盘一份)及学位申请书等相关书面材料。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内容包括:毕业生姓名、性别、学号、出生年月日、入学时间、所学专业、统设课程平均成绩、其他课程平均成绩、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当年上海市规定的分数线以上的成绩单复印件、毕业论文成绩、申请学位类别等。
学位申请书由上海师范大学统一印制,中央电大负责发放和回收整理,并按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顺序装订成册。申请书中的个人信息部分由学生自己填写,学生所在广播电视大学对其学位条件、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加盖所在学校公章后报中央电大核准盖章,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不予评审。
2.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教育科学学院分委会对学位申请者资格进行初审、汇总,报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的名单由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位分委会向中央电大转达。
3.中央电大负责向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提供符合学士学位条件学生的个人照片(与送交花名册同步),照片的规格与教育部规定的毕业照片相同。
第四条 学位证书的颁发
1.申请学士学位的中央电大本科开放教育小学教育专业毕业生,经上海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者,由上海师范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2.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位分委会负责将学位证书及学位授予证明移交中央电大,由中央电大协助负责学位证书及证明的颁发工作。
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不予补发。
第五条 说明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成人本科学位授予条例有变化或工作程序调整,应以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对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需要变动或增减条款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