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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自考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押题资料

    2021-05-31 14:31:16   来源:重庆自考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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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代码 00315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知识点汇总)

      1.政治制度的特征:

      (1)内在特征:阶级性(政治性)、普遍效力和强制性;

      (2)外在特征:历史性、多样性。

      2.当代世界政治制度的主要类型

      (1)阶级性质:奴隶制政治制度、封建政治制度、资本主义政治制

      度、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2)统治者人数:君主制、贵族制(由少数人统治,例:古代古罗

      马、现代阿联酋)、民主制

      (3)国家权力配置方式:

      ①总统制:典型的“三权分立”。典型国家:美国、巴西、韩国

      ②议会制 :典型国家:英国(称首相)、德国(称总理)、日本(称

     

      首相)

      ③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特征;产生于 1871 年法国的巴黎公社;

      典型国家:中国

      (4)国家结构形式

      ①单一制

      典型国家:中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朝鲜

      ②复合制

      包括联邦制(始于美国,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

      利亚、印度、巴西)和邦联制(欧洲联盟(欧盟)和东南亚国家联

      盟(东盟))

      3.议会制和总统制是西方国家中最常见的政治制度类型。半总统制的

      国家如法国、俄罗斯。

      4.1949 年 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

      平举行,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

      举产生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5.从 1953 年下半年开始,第一次普选。1954 年 9 月,第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一部宪法)毛泽东指出:“这次会议,标志着我国人民从 1949 年建

      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6.1956 年 4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论十大关

      系》的报告,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建设必须正确处理的十种矛盾关系。

      7.1959 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撤销监察部和

      司法部的决议。

      8.1958 年 6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

      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通知指出:“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

      部署在书记处。”

      9.在 1967 年“二月逆流”事件之后,中央文革小组取代了中央政治

      局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

      10.1975 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取消了国家主席制度。

      11.1980 年 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总结党和国

      家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的主要弊端,包括“官僚主义现象,权力

      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

      的特权现象”。

      12.1982 年 9月,党的十二大,规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

      和副主席。

      13.1992 年,党的十四大决定不再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1997 年,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战略目标。2004 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

      乡级人大任期由3 年改为5 年,从而使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全

      部统一为5 年。

      14.2007 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纳入我国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范畴。

      15.国体:

      (1)宪法对我国的国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

      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3)工农联盟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阶级基础,也是人民民主专政

      的阶级基础。

      16.政体:(1)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分为君主制(分为二元制君

      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与共和制(包括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

      和制)。

      17.当代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也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

      度。

      18.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最本质

      的属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由此亦构成当代中国

      政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19.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当代中国政

      治制度的基本宗旨和根本价值取向。

      20.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规范当

      代中国国家政权机构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规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总体运行机制的基本原则。

      21.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和完善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

      22.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由其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

      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

      治局及其常委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

      23.1921 年,党的一大召开,标志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度正式产生。

      24.党的 全国代表大会:

      (1)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代表全党的意志,是全党全国性重大问题

      的决定者。

      (2)代表的名额与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3)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4)提前举行: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 1/3 以上的省一级

      组织提出要求。

      (5)职权:

      ①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②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③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④修改党的章程;

      ⑤选举中央委员会;

      ⑥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5.党的 中央委员会:

      (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对外代表中国

      共产党。

      (2)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

      (4)每届任期五年。

      (5)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和候补

      委员的名额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和中央候

      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各自总数的 1/5。

      26.党的 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选举产生。

      27.党的地方组织:

      (1)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党的代表大会及其所产

      生的委员会。

      (2)党的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①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

      ②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

      员会批准。

      ③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5 年举行一次。

      (3)党的 地方各级委员会:

      县以上(不包括县)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 5 年

      以上的党龄。县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 3 年以上的党龄。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4)党的 地区委员会: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

      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

      28.党的基层组织:

      (1)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在凡是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基层单位成立的

      党的组织。

      (2)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5年。

      29.党的纪律:对党员的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和开除党籍(党内的最高处分)。

      30.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组织体系: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纪

      律检查机关)、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31.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最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

      32.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提出了推翻帝国主义、封

      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

      33.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临着两大历史性任务:

      (1)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

      (2)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

      3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主要方面:

      (1)政治领导

      (2)思想领导

      (3)组织领导。

      35.党组制度的前身是党团制度。1923 年 6 月,湖南水口山建立了水

      口山党团,是中国共产党党组的雏形。

      36.中央和地方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 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

      设立党组。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

      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37.党组成员应当有 3 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

      应当有 5年以上党龄。

      38.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工作机关和制度

      (1)组织部

      设立时间:1924年

      设立层级:中央和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

      主要内容:主管人事、党建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2)宣传部

      设立时间:1924年

      设立层级:中央和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

      主要内容: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3)统战部

      设立时间:1938年正式

      设立层级:中央和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

      主要内容:主管统一战线的职能部门,是党在统战工作 中的参谋和

      助手

      (4)政法委

      设立时间:1958年

      设立层级:中央和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

      主要内容: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39.现代选举制度源起最早可追溯至 13 世纪的英国。

      40.1953 年第一部选举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建设

      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41.1979 年第二部选举法主要内容: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镇一级扩

      大至县级。

      42.第二部选举法共有六次修正,涉及重要内容如下:

      1986 年

      ①“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

      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②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 1/3

      至1 倍。

      ③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 3 人。④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

      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

      当选。

      1995 年

      ①“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②人大代表罢免:A.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 30 人以上

      联名;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C.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 1/5 以上组成人员联名

      2004 年

      ①罢免代表的程序: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县级人大

      代表提出罢免要求;原选区选民 30 人以上联名,可以对乡级人大代

      表提出罢免要求。

      43.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原则。主要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

      即必须年满 18 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条件的限

      制,即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原则。包括人人平等(“一人一票制”)、民族平等、地

      区平等(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 1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的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 人)。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结合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44.县级人大代表的名额规定:县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 名,

      人口超过165 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 450名;人口不足 5万

      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 120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

      为40名,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 160名;人口不足 2000的,代表

      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

      45.选民登记确认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 20 日以前公布选民名

      单,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

      5 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 3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之后,在选举日的 15 日以前

      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 7 日以前公布。

      46.享有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

      (2)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47.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确定选举机构

      (2)分配代表名额

      (3)提名、确定和选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4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本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49.代表名额分配:

      (1)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 3000 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 350 名,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 1000名。

      (3)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 240 名,代表总名额不得

      超过 650名。

      50.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

      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 2 天。

      51.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任期5

      年。

      52.《选举法》第 48 条至 53 条对代表的监督、罢免作出了比较详细

      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罢免上一级代表。在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

      务委员会1/5 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申请罢免上一级代表。

      53.停止代表职务的情形:

      (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正在服刑的。

      54.终止代表资格的条件是: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丧失行为能力的。

      5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54 年宪法规定,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 4 年,1982 年宪法每届任期调整为 5年。推迟

      选举和延长任期的条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

      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的任期。

      56.全国人大的职权:

      (1)立法权

      全国人大:

      ①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①解释宪法和法律

      ②监督法律实施

      ③制定修改除人大以外的法律

      ④人大闭会期间,补充、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2)决定权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

      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④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⑤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⑥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②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③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④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⑤决定特赦

      ⑥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⑦决定全国总定员或者局部动员

      ⑧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3)任免权

      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

      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

      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

      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

      (4)监督权:监督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

      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5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3 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

      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人员的罢免案;

      1 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

      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及询问。

      5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

      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

      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5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

      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

      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任免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监督权、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0.工作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3)办公厅(日常工作的机构)

      61.10 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

      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

      委员会。

      62.10 人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1/5 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

      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6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1/10 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

      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64.任期调整:1954 年,省级人大每届任期 4 年;直辖市、县、市、

      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2 年。1982 年,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

      大每届任期 5 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3 年。

      1993 年,县级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

      6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立法权(省、自治区的人大常

      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 4 个月内予以批准)、监督

      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

      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选举省

      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

      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

      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

      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

      表)、保证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

      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6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

      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会议形式:预备会议(本级

      人大常委会主持)、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预备会议选出的主席团

      主持)、代表团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

      6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始于 1979年。

      68.我国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35 人至 65 人,

      人口超过8000 万的省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 19 人至 41

      人,人口超过 800 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51人;县、自治县、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15人至 35 人,人口超过100 万的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 45 人。

      6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立法权、监督权(撤销

      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

      的决定和命令)、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选

      举任免权、决定权(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

      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保障权、其他职权。

      70.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71.乡级人大任期变化:1954 年宪法:2 年;1982 年宪法:3年;2004

      年以后:5 年。

      72.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

      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大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主席团或者

      1/5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

      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73.世界各国依据国家元首的称谓、产生方式与任期方面的不同,可分

      为君主制国家和共和制国家。

      (1)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称皇帝、国王或苏丹等,一般通过世袭

      或贵族轮替方式产生,并终身任职,如英国、西班牙、日本、泰国等

      国;

      (2)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称总统或主席等,一般通过公开选举的

      方式产生,实行任期制,如美国、德国、法国等国。

      74.只是国家的象征性首长,被称为虚位元首,如德国、印度;实行绝

      对君主制或二元君主制政体的国家:沙特阿拉伯、科威特、约旦等。

      实行集体元首制的国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75.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中的年龄条件,年满四十五周岁

      76.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的继任和补选程序:

      ①继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国家主席

      的职位。

      ②补选。补选分两种情形:其一是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补选;其二是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同时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

      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77.国家主席的职权:

      (1)对内方面:公布法律权、国务院组成人员任免权、国家勋章和

      荣誉称号授予权、特赦令发布权、紧急状态宣布权、战争状态宣布权

      和动员令发布权。

      (2)对外方面:开展国事活动和接受外国使节的职权、派遣和召回

      驻外全权代表的职权、批准和废止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职

      权。

      78.国务院的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79.1954 年至 1976 年,周恩来连选连任国务院总理,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至今任期最长的国务院总理人选。

      8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

      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法律地位可从如下三个方

      面来理解:

      (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81.人员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

      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

      的提名决定。

      82.现阶段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1)国务院 办公厅: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其工作职责为发挥参谋

      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主持并负责国

      务院日常工作,统筹管理国务院办公事务。

      (2)国务院 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

      署,名称可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3)国务院 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国务院 直属机构:大部分须冠以“国家”字样,少部分可冠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共有 10 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

      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务

      院参事室、事业单位事务管理局。

      (5)国务院 办事机构:均须冠以“国务院”字样。国务院办事机构

      的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自行决定。主要包括国务院港澳事务

      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6)国务院 直属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

      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广播电视总

      台、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国家行政学院。

      83.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1)国务院总理

      ①国务院的最高负责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是国家行政

      事务的最高领导人。

      ②每届任期为五年,现行宪法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务院领导体制

      ①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84.国务院会议制度

      国务院全体会议

      (1)由全体国务院组成人员组成,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研究和部

      署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包

      括: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主要任务

      包括: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2)国务院常务会议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组成,总理负责召集和主

      持,讨论和研究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草案。一般每周

      召开一次。主要任务包括: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

      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85.政务院于 1949 年 12 月 16 日决定设立大行政区,简称大区。全

      国共设立东北、西北、华北、华东、中南和西南 6 个大区。1952 年

      被改为行政委员会。1954 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地方人民委员会

      的一系列规定,标志着当代中国一般地方政府制度的正式确立。

      86.1967 年 1月,上海的“文革”组织占领了上海市委和华东局,将

      其改名为“上海市革命委员会”。1979 年,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87.1982 年《宪法》第 30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

      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88.2004 年乡、民族乡、镇在内的我国地方政府机关的每届任期均统

      一为五年。

      89.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也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领导下的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即具有

      “双重负责”的法律地位。

      90.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

      (1)地方立法权。

      (2)执行权。

      (3)领导和监督权。

      (4)管理权。

      (5)权利保障职责。

      市级人民政府

      (1)地方立法权。

      (2)执行权。

      (3)领导和监督权。

      (4)管理权。

      (5)权利保障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

      (1)执行权。

      (2)领导和监督权。

      (3)管理权。

      (4)权利保障职责。

      乡级人民政府

      (1)执行权。

      (2)管理权。

      (3)权利保障职责。

      9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1)省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40~50 个。经济发达、

      人口众多的省、自治区:50 个左右;经济比较发达、人口较多的省、

      自治区:45 个左右;经济不发达、人口较少的省、自治区:40 个左

      右。

      (2)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州、地级市:30~40 个,县、自治

      县、市辖区:20~30个。

      (3)乡级人民政府:一类乡镇政府所设机构包括:政府办公室、财政

      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综合性办公室 4~5 个;二类乡镇政府设政

      府办公室、财政办公室以及民政、文教卫生、乡村建设、计划生育工

      作助理员岗位;三类乡镇政府不设职能工作机构。

      9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

      (1)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的具体职能:

      ①全面领导权

      ②最后决定权

      ③负全面责任(“三权一责”)。

      (2)会议制度。

      ①全体会议(由本级政府的行政首长、行政首长副职、秘书长和政府

      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行政首长主持);

      ②常务会议(由行政首长、行政首长副职、秘书长组成,由行政首长

      或委托行政首长副职主持);

      ③专题会议。

      93.1936 年,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成立,这是中国共产党领

      导建立的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政权。1947 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

      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一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

      9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 年 10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 年

      3 月)、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 年 10 月)西藏自治区(1965 年 9

      月)。

      95.1984 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

      域自治法》。

      96.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1)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

      (2)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多要素的结合。

      97.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中国数千年的民族融合与“大一统”的政治传统,是实行民族

      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原因。

      (2)国内各民族的空间分布结构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层原

      因。

      (3)民族与宗教复杂多元的基本情况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

      实原因。

      (4)中国自近代以来国家构建的道路选择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的直接原因。

      98.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

      利。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

      族关系。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99.目前,我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 155个,其中,省级自治区政府 5

      个,自治州政府30个,自治县(旗)政府120 个。

      100.在我国,自治机关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

      人民政府。

      101.自治权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管理本地经

      济和文化建设事业、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等。

      102.自治区政府是自治区的行政机关,与省、直辖市平行的一级地方政

      府。我国有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

      西壮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 5个省级自治地方。

      103.自治州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它是和设区、县的

      市平行的一级行政区域单位,相当于省内行政公署一级。目前,我国

      共有 30 个自治州政府。

      104.自治县政府是自治县的行政机关,是与县级政府等同的一级地方国

      家机关。目前,我国共有自治县(旗)政府 120 个(含 3 个自治旗)。

      105.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共有 3 个自治旗,分别是鄂伦春自治旗、鄂温

      克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106.民族乡,也被称为“自治乡”。民族乡并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是民

      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形式。1953年11月,我国成立了

      第一个民族乡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伊车嘎

      善锡伯族乡。

      107.“一国两制”最早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在恢复对香港、澳门行

      使主权问题上得以实践,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先后于

      1997 年和 1999年建立。

      108.“一国两制”主要内容:“一国两制”是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前提下,

      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设立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

      式长期不变。

      109.为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197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

      同胞书》,首次宣布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1982 年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为特

      别行政区的创立提供了宪法依据。

      110.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

      (1)国籍: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必须年满 40 周岁

      (3)居住年限条件:在香港、澳门居住连续满 20 年的永久性居民;

      (4)有无外国居留权。

      111.行政长官的任期为 5年,可以连任一次。

      112.特别行政区可依法设立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行政会。

      11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

      (1)“三司”:政务司、财政司和律政司香港第一级政府机构。

      (2)局:第二级政府机构。

      (3)署和处。分为两种类型

      ①政府机关内部的机构等级,

      ②特别行政区各司局外部设立的较为独立的政府部门,如警务处、廉

      政公署、审计署。

      114.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115.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116.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

      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117.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立

      法会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 20 年并在外国无

      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

      政区立法会设主席与副主席,均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 15 年的澳

      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118.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 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

      员2/3 多数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有权提出《基本法》修改提案。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 1/4联合动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

      的1/3 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

      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首席法官(香港)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

      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

      员2/3 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119.1959 年 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2016 年 11 月

      7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120.2018 年 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标志着国家监察制度在国家宪法层面和法律

      层面得以正式确立。

      121.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

      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122.国家监察机关设立的意义。

      (1)拓展了监督对象,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是我国健全和完善法治

      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

      (2)对国家权力做出重新配置,“一府两院”调整为“一府一委两

      院”。

      123.国家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采取的措施:

      (1)针对人的措施有谈话、讯问、询问等;

      (2)针对财产的措施:

      ①查询、冻结

      ②调取、查封、扣押

      ③勘验检查

      ④鉴定。

      (4)强力措施:

      ①搜查

      ②留置(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124.留置的实施条件:

      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②可能逃跑、自杀的;

      ③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125.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

      准。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

      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126.国家监察委员会名称前冠以“国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名称采

      用“行政区划名称+监察委员会”的表述方式,如“北京市监察委员

      会”。

      127.国家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1)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机关的领导。

      (2)上下级监察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128.国家监察机关除日常监督工作之外,一般要经过问题线索受理、问

      题线索处置、立案调查、作出处置等关键环节

      129.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

      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130.对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的主要途径。

      (1)人大监督。

      (2)司法监督。

      (3)自我监督。

      (4)社会监督。

      ①社会组织对国家监察权的监督,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群众团体、企

      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对国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

      守国家法纪情况进行监督。

      ②社会舆论对国家监察权的监督,主要是指各类报纸、刊物、广播、

      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自媒体对国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

      纪行为、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

      (5)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13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132.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具体体现在: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

      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任免;

      (2)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

      133.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

      (1)最高人民法院(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知识产权法院、

      金融法院)。

      134.行使审判职能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专业审判庭、综合业务机构、审

      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135.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

      136.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平等审判原则。

      (3)依法审判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

      (4)公开审判原则。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6)司法责任制原则。

      137.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

      (1)合议制度

      (2)两审终审制度

      (3)审判监督制度

      (4)回避制度

      (5)陪审员制度。

      138.下列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139.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140.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

      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8周岁的公民。

      一般应当具有髙中以上文化学历。

      14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4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1)人事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

      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工作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43.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结构:

      (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3)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144.行使检察职能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分为三类:业务机构、检察辅助机

      构、行政管理机构。

      145.人民检察院采用以下三种组织形式办案:

      (1)独任检察官

      (2)检察官办案组

      (3)检察委员会。

      146.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147.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

      148.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3)司法公正原则

      (4)司法公开原则

      (5)司法责任制原则

      (6)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原则

      14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主要包括军事领导体制、军事武装力

      量构成、军队政治工作制度、兵役制度、军事法规等方面,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50.1981 年 9月19日,邓小平在华北某地检阅军事演习部队时,向

      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发出了“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

      的伟大号召。

      151.“全面推进军事理论现代化、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军事人员现代

      化、武器装备现代化,力争到 2035 年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到本世纪中叶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

      152.中国的武装力量由党和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

      15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

      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154.中央军委 3 大委员会分别是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委

      政法委员会、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军委5 个直属机构:

      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中央军委国

      际军事合作办公室、中央军委审计署、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155.五大战区:即东、南、西、北、中五个战区。

      156.中国人民解放军

      (1)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

      (2)军诞生于 1927 年 8月1 日。

      (3)由陆军(陆地作战的主力)、海军(军以舰艇部队和海军航空

      兵为主体、成立日 1949 年 4月 23 日)、空军(担负国土防空,支援

      陆、海军作战,对敌后方实施空袭,进行空运和航空侦察,于 1949 年

      11月11日正式成立)、火箭军(新的军种,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正式成立,前身是第二炮兵)和战略支援部队(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31日,主要负责情报搜集、技术侦察、电子对抗、网络攻防、心

      理战等五大领域的作战行动)组成。

      157.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警部队归中央军委建制,不再列国务院

      序列。

      158.预备役部队

      (1)于 1955 年开始建立预备役制度

      (2)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

      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 18 周岁至 24 周岁期间,应当参加 30 日至 40

      日的军事训练。

      158.军队政治工作的原则: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

      159.军队政治工作制度:

      (1)党委工作制度。

      (2)政治委员制度(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营设立政治教导

      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政治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

      (3)政治机关制度(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机关)。

      (4)党支部建立在连队的制度(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级单位,

      都应设立党的支部,是 1927 年秋收起义部队在三湾改编时毛泽东提

      出的)。

      160.兵役制度:

      (1)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2)现役的平时征集(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 17 周岁未

      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和战时动员(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

      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 36 周岁至 45 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161.军队干部制度:

      (1)军衔制度:军官军衔设 3 等 10 级;上将(最高军衔)

      (2)文职人员制度(1988年开始)。

      162.2015 年 5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了第一部有关统一战

      线和多党合作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163.多党合作制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拥有政治上的领导地位。方针为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164.多党合作制的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

      派参政。

      165.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

      (1)于 1948 年 1月1 日正式成立

      (2)最初的政治主张是推翻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实现中国的独立、

      民主与和平。

      166.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

      (1)前身是1941 年 3 月在重庆成立的“中国民主政团同盟”

      (2)1944 年 9月,名称改为“中国民主同盟”

      (3)1945 年 10 月,明确提出“和平、统一、团结、民主”的政治

      主张。

      167.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于 1945 年 12 月 16 日在重庆

      成立,成员主要是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和有联系的知识分子。

      168.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于 1945 年 12 月 30 日共同创

      立的,以“发扬民主精神,推进中国民主政治之实践”为宗旨。

      169.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前身是邓演达于 1930 年 8 月

      在上海成立的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时称“第三党”。于 1947

      年改称农工民主党。

      170.中国致公党于1925 年 10 月 10 日在美国旧金山成立。

      171.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

      点的政党,其前身为“民主科学社”。

      172.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1947年11月12日正式成

      立。

      173.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团结和民主。

      17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位:不是事业单位,不能行使任何政府

      权力,章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政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

      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实际问题,在决策过程中进行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民主形式。

      175.参与政协的途径:

      (1)党派和团体: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可以参

      加政协全国委员会;

      (2)个人: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可以参加政协

      全国委员会。

      176.人民政协在中央设全国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常务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177.从 1954 年第二届政治协商会议开始,人民政协设置地方委员会。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等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地方

      委员会的任期同样为 5年。

      17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179.当代中国政治话语体系中的“人民团体”通常是指参与政治协商会

      议的八个组织: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

      国文联、全国侨联、全国台联、全国工商联。

      180.人民团体的性质:社会性、特殊的政治性、广泛的群众性。

      181.人民团体的功能:

      (1)人民团体的“政府工具”职能进一步加强,政治性色彩得以保

      留。

      (2)人民团体的社会服务型功能增强,其功能和角色逐渐从以政府

      为中心向以群众为中心转移。

      (3)人民团体还能对其他民间组织起到引领、推动与合作的作用。

      182.当代中国主要的人民团体

      (1)工会:

      性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前身是 1921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2)妇联

      性质: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

      根本方针是“勤俭建国,勤俭持家,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

      (3)全国台联

      1981 年 12 月 22 日在北京成立,是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

      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每 3 年召开一次

      (4)全国工商联成立于 1953年

      183.当代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包括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制度、城市中

      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和企事业单位中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84.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果作村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村

      民委员会。

      185.1982 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被写入《宪法》,《宪法》规定国营企

      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186.2018 年 12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中规定,将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从 3 年修

      改为 5 年。

      187.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88.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1/5 以上有选举

      权的村民或者 1/3 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

      成员的要求。

      189.村民自治制度的组织机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自治

      的最高机关;有 1/10 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

      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 1/5 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

      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组成。

      190.村民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和公开透明为工作原则,实行村务公开

      制度。

      191.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基层政府,它与政府的关系是: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

      导、支持和帮助。

      192.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 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193.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居民代表大会、居民

      会议和居民委员会。

      194.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 年。

      195.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权、审议决定权、评

      议监督权和民主选举权。

      196.职工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工作机构包括企业

      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

      197.企业中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每届任期 3 年。

      198.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监管制度是当前我国的主要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由登记制度和监管制度两方面组成,以“双重管理”为基本特征。

      199.成立社会团 体应当具备三个必要条件: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

      或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住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有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

      200.“双重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1)归口登记的特征;

      (2)双重负责的特征;

      (3)分级管理的特征。

      (4)限制竞争的特征。

      201.为实现政社分开的目标,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了以授权、委托

      与购买为主要形式的合作制度。

      202.在服务社会组织方面,主要表现为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

      (1)加快政府职能转移

      (2)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3)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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