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重庆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主页 > 自考答案 >

全国2017年4月自考(课程代码: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参考答案

2017-09-04 14:24来源:重庆自考网
全国200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8小题,每小题1分,共18分)
   1.D          2.A          3.D          4.C          5.B
   6.B          7.C          8.D          9.D          10.A
   11.B         12.D         13.A         14.A         15.A
   16.C         17.C         18.B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7小题,每小题2分,共14分)
   19.ABCDE     20.ABCD      21.ABCDE     22.AD         23.ABE
   24.ABCDE     25.ABCDE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26.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它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四个部分组成。
   27.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排放标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达到环境质量的要求。
   28.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二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29.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和方法。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在于: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运用。
   3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主要措施包括:
      (1)设立水体保护区;
      (2)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规范;
      (3)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限排措施;
      (4)规定防止农药和化肥污染的措施;
      (5)规定防止船舶污染的措施。
   32.(1)保护和改善植被;
      (2)限制坡地垦荒;
      (3)加强林业管理;
      (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3小题8分,第34小题10分,共18分)
   33.(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还必须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2)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无法救治。(3)贯彻该原则的主要措施:加强对计划(或者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管理;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34.产生原因包括:
      (1)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有优美舒适环境享受权;
      (2)环境法律规定中多为行政管理规定,缺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环境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环境法理论研究超前、环境立法滞后;
      (4)受经济发展、技术条件的限制;
      (5)与加害人相比,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
      (6)相对于经济发展的意识而言,审判人员环境意识较为薄弱;
      (7)来自政府及有关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当干预。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5.(1)环保局应当事人请求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属居间调解行为,应制作处理决定书或者调解处理决定书,而不应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关于“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形式,环保局的这一处罚无法律根据。
      (3)环保局适用法律错误。本应适用修改后已经生效的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但却适用旧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是正确的。因为:《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授权环保部门对不执行其纠纷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居间调解的处理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
      (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
      (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本自考试题参考答案下载:
全国2017年4月自考(课程代码: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参考答案

上一篇:全国2001年10月自考(课程代码:00227)公司法试题参考答案

下一篇:全国2004年10月自考(课程代码: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