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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4年10月自考(课程代码:00242)民法学试题参考答案

2017-09-12 15:15来源:重庆自考网
2004年10月自考民法学答案 一、l.A  2.B  3.B  4.B  5.A  6.D   7.C  8.B  9.A  l0.D  11.C  l2.B  l3.C  l4.C  l5.C  l6.A 17.B  l8.C  l9.A  20.C  21.B  22.A 23.C  24.A  25.D 26.A  27.D  28.D  29.C  30.A
二、31.ACDE  32.ACE  33.ABCD  34.ABCDE  35.ABCE 
三、36.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1)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指权利人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权利。权利人提起诉讼,说明其已积极行使请求权保护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不应再进行。(2)权利人提出要求。权利人提出要求,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提出要求,说明其未放弃权利,改变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因此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表示自己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确定状态,已进行的诉讼时效也就无维持的必要,因此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37.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人格权的法律特征:(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民事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才能成为民法上的“人”。(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民事主体的意志更无需民事主体为一定的行为去取得。(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不是对人的身体,而是对人的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及精神自由等方面享有的利益。(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无论是自然人的,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都是法律赋予的。
38.抵押权的实现又称为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价值,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法律现象。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第二,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是决定债务人有无清偿责任的标准。第三,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受偿,抵押权人得实现抵押权以受偿其债权。第四,须非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是因债权人一方而非因债务人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抵押权。
39.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1)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也无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造成损害的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2)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是指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在确定赔偿后将使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经济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之时,则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其赔偿数额。(3)衡平原则。衡平原则是指对于那些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观念分担损失。
40.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债权让与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确切地说,是一种合同行为,应当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债权转移协议是以移转债权为目的的合同行为,因而让与人与受让人间达成的转让协议须具备合同有效的条件。(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性质或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让与。
四、41.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法人的责任具有以上特点:   
    (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责任,而不能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承担。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法人的债务既包括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发生的债务,也包括法人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代理行为所发生的债务。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与法人的独立财产相联系的,法人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法人的责任,而不能仅以部分财产承担责任。法人只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而不能以设立人或者其成员的财产清偿法人债务。作为企业法人来说,法人承担责任是以其实有的财产为限,而不是以注册资本额为限。如果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应破产清算,不能让法人的出资人再以其财产为法人清偿债务。但是,如果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未达到法人的注册资本额,则出资人仍应缴足其应缴的出资。因此,法人的出资人反就自己的出资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所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该行为发生的债务当然也应由法人负责。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也应承担责任。法人的责任与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不能相互代替。
  五、42.(1)某商业银行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曹某和宋某买卖面包车的合同。依《合同法》第74条第l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曹某拍卖家中财物以还贷,却为了送人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3000元把面包车卖给宋某,对这种减少财产,有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某商业银行不能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卢某债权。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债权是债权人得对特定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三项权能,即请求权能、受领权能和保护请求权能,在债的效力上分别表现为请求力、保持力和强制执行力。某商业银行和卢某同为债权人,具有同等权利。故某商业银行不能以主张请求在先对抗卢某的债权。
    (3)不应支持。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应,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等,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43.(1)甘风琴所立遗嘱无效。因为依《继承法》第17条第5款的规定,口头遗嘱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二是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徐红来电话称:甘风琴死前打电话给她说,在她死后全部遗产由徐红继承,但只能提供在场的一位护工的证言。见证人人数不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此遗嘱无效。
    (2)对高淑英要求继承遗产应予支持。继承开始后,得适用遗嘱继承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因甘风琴的遗嘱无效,故应按法定继承。《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在公、婆或者岳父、岳母生前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因为高淑英在丈夫徐明死后,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故高淑英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甘风琴的遗产。   
    (3)徐军有继承权。《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甘风琴的长子徐明已死,徐明的儿子徐军可以代位继承其父的那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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