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答案
—、1.D 2.C 3.D 4.C 5.C 6.A 7.D 8.B 9.D l0.C ll.A l2.C l3.B l4.C l5.B l6.B 17.B l 8.B l9.D 20.A 21.C 22.A 23.B 24.C 25.A 26.B 27.D 28.C 29.A 30.A
二、31.ADE 32.ABCD 33.ABCDE 34.ABDE 35.BD
三、36.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7.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法院根据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程序。
38.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其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对质与辩驳的诉讼活动。
39.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尚未生效,都不能执行。当事人据以申请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各种生效法律文书,就称为执行根据,也称执行名义。
四、40.送达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诉讼行为。
(2)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
(4)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41.在我国,根据《适用意见》及《民事证据规定》,免予证明的事实包括以下几类:(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推定的事实。(4)预决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6)自认的事实。
42.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第l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效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五、43.起诉与受理是两种性质不同但联系十分密切的行为。起诉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诉权而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受理则是法院根据审判权而进行的一种职权行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的开始,都是基于这两个行为的有效结合,没有起诉人的起诉,诉讼程序当然无法开始,但仅有起诉,而没有法院的受理,诉讼程序实质上也没有开始,即起诉人没有真正的成为本案的原告,被起诉人也没有真正成为本案的被告。由此可见,受理
是一项很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否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应该受理的起诉没有受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可能失去了本来应该得到的司法保护。它还关系到法院的审判权是否是依法行使:对不该受理的起诉受理了,审判权就可能被滥用。因此,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要进行审查,以保证当事人诉权和法院审判权的正当行使。
六、44.甲应向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意见》及其他司法解释中,对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做了详细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甲应向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5.(1)该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根据民诉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申请的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导致支付令失效。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提出异议无需附着理由,仅需作出反对支付令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异议必须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向法院提出。
46.(1)张玉、李力、王军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仅对其本人有效,对其他l47名原告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第3款的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人民法院应允许张玉、李力、王军三人以个人名义撤诉,其他147名原告再另行推选代表人继续诉讼;或要求张玉、李力、王军征求其他原告的意见再做出是否撤诉的决定
自考试题参考答案WORD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