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自考全国公证与律师制度试卷参考答案
一、l.B 2.B 3.A 4.B 5.A 6.A 7.C 8.D 9.C l0.C ll.A l2.B l3.B l4.D l5.C l6.D 17.A l8.B l9.C 20.C
二、21.ABCDE 22.ACE 23.ABCDE 24.ABDE 25.AD 26.ACD 27.ADE 28.ABCE 29.ABCDE
30.ABCDE
三、31.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2分)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1分)
32.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1分)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1分)以及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1分)、
33.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1分)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1分)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1分)
34.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1分)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1分)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1分)
四、35.简述律师见证的特点。(1)律师见证的证明主体是律师。(1分)(2)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1分)
(3)律师见证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1分)(4)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人只是中证人,具有作证和法律监督的双重性质。(2分)(5)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书起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诉诸司法程序时,见证律师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1分)
36.简述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进行调查取证时应注意的事项。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注意的事项包括:(1)辩护律师调查时须出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一般不得少于2人。(1分)(2)辩护律师调查要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会见或提供材料的,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1分)(3)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经上述人员同意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2分)(4)辩护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必须说明调查的目的和要求,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1分)(5)律师调查应针对不同对象,注意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做好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1分)
37.简述涉港澳台公证与涉外公证的不同。
(1)不需要认证。台湾属于中国领土不需要认证,香港、澳门回归后也不需要认证。(2分)
(2)不需要附译文。发往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不需要附任何译文。
(3)公证文书使用地不同。发往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是在我国领域内使用,而涉外公证文书是在他国使用。(2分)
五、38.试述仲裁裁决作出后代理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利益依法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代理律师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1)代理申请撤销裁决。(1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请撤销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3分)(2)代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1分)(3)代理申请不予执行裁决。(1分)但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②裁决的
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⑤适用法律错误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4分)
六、39.(1)原告起诉请求是矛盾的,投资依法不能返还,只能依法转让。(1分)
(2)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1分)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吴某和B公司的承包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都不相同,不能相互转移。(1分)
(3)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处有原告的财产,被告没有返还义务。(1分)
(4)请求法院驳回起诉。(1分)
40.(1)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才有资格代表国家成为合同中的出让方;(1分)(2)埋藏物、地下文物及市政公共设施等属于国家所有财产,不得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1分)(3)双方当事人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政府主管部门经评估后确定的出让底价。(2分)(4)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1分)
41.(1)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1分)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1分)(2)虽然陈某不是孙乙的生母,但是她与孙父共同抚养孙乙直至参加工作,已经形成收养关系。(2分)(3)根据最高院解释,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因此,陈某享有继承权,应当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分)(4)公证申请人孙甲,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陈某健在,则不发生继承;公证员应告知孙甲撤回公证申请,或拒绝为其公证;(2分)通知陈某申办继承权公证,继承孙乙的遗产。(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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