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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2年4月自考(课程代码:00260)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参考答案

2017-10-23 14:51来源:重庆自考网
全国2002年4月自考刑事诉讼法学试题答案 课程代码:0026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C           2.B         3.D            4.C           5.D
 6.B           7.B         8.D            9.A          10.D
11.A          12.D        13.A           14.B          15.D
16.C          17.C        18.D           19.B          20.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21.AD         22.ABCDE      23.ABCE      24.ABCDE     25.ABC
26.ABC        27.ABCDE      28.ABCD     29.AE          30.ACD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1.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
32.合议庭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33.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34.书证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35.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36.自诉案件的犯罪性质一般不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在审判程序上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是: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不再进行判决。但根据刑诉法172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不适用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条件是:(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事实,(三)反诉的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比如一个犯罪行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独立向法院起诉;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者有权只对其中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等。
37.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遵循以下规则:①每个间接证据必须是客观的,确实可靠的,不能有虚假证据;②每个间接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都必须有客观联系;③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④通过若干间接证据证明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一个,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38.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事件,不可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但是自诉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还有几种情况:(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发回重审的案件;(2)经过二审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该变更控诉范围,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3)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还应注意几点:(1)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人上诉的全案被告人均不得加重刑罚。(2)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3)判处拘役或缓刑的罪犯,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4)判刑畸轻案件,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借口,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加刑。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有:(1)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2)有利于维护上诉和两审终审制,使其真正发挥作用;(3)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检察工作质量。
六、案例题(本大题12分)
39.(1)县法院无权受理本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法院。
(2)县法院在法庭调查中对三被告一同讯问是错误的,应分别讯问,以免互相串供。
(3)由于被告人的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是错误的,发现一审法院在管辖上有错误,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提审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
(4)本题所述二审法院对邱某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是错误的,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得加重对邱某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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