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试卷参考答案
一、l.D 2.B 3.A 4.A 5.C 6.B 7.B 8.C 9.B l0.A 11.D l2.C l3.C l4.C l5.A l6.B 17.C l8.D l9.D 20.A 21.A 22.C 23.B 24.D 25.C 26.B 27.D 28.A 29.A 30.C
二、31.BCDE 32.BCE 33.BCDE 34.BDE 35.ABCDE
三、36.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内容为各日耳曼部族的习惯的记载,是日耳曼法成文化的产物,包括《撒利克法典》、《伊尼法典》等。
37.《大宪章》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内容广泛,涉及国王同贵族的关系,等级制、不动产法、债务关系、刑法、诉讼法和城市自治等,使国王权利受到许多限制。由于《太宪章》宣布,未经“全国公意”不得征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等等,以后曾被资产阶级利用来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38.私犯包括对物和对人两种。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它物件,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39.美国《邦联条例》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于l777年颁布。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各州保留主权,国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主要是处理对外事务和洲际事务。l787年被美国联邦宪法所取代。
40.1889年宪法的正式名称叫《大日本帝国宪法》,后通称“明治宪法”,共有76条,分为7章: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它
如下三个基本特点:(1)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虑,带有大纲目的性质。(2)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很少有自己的独创。(3)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规定得非常狭窄,实际上这些权利也还要受种种限制。
四、41.《汉穆拉比法典》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法的精华,集这一地区古代法律之大成。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社会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它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本身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不能不发生影响。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而且文字简洁,概念阐述细密。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成文法律产生过一定的影响,这些国家在立法时,程度不同地参照了《汉穆拉比法典》,亚述和希伯来人的摩西法律均来源于或直接采用《汉穆拉比法典》。
42.我们说美国法与英国法分离并走上了自己独立发展的道路,这只是说美国法不再依赖英国法,而创建了具有美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和许多不同于英国法的独特的法律内容:并不是说美国法与英国法毫无共同之点。相反,美国法是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们在许多基本方面都是相同或相似的,主要表现
有以下两个方面1.
(一)美国法采用于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还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许多法律原则,如推理方法,法源理论及对抗式诉讼和陪审团制度等。美国也像英国一样没有公法、私法以及民法这类法律概念,民法的内容在美国法中也像英国法那样分为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英国法是美国法的历史渊源,美国法的许多基本制度都来源于英国法。英国的判例法和制定法,凡是符合美国国情的,都被作为美国法的渊源或劝说性渊源。虽然现在美国法院引用英国判例的情况已越来越少,但有时仍然从比较的角度引用英国的判例作为参考。特别在美国的法学院中,英国的判例仍然作为“授课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43.英国从l9世纪开始就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这一改革的重要特点就是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的。主要内容有:①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通过改革使法官和法学家逐渐从诉讼程序的桎梏下解放出来,而日益重视法律的实质问题。②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这方面最重要.的是1875年颁布了《司法条例》,创投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双重体制。同时,《司法条例》还制定了一套适用于最高法院的统一的诉讼规则。③在宪法、刑法和私法方面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了旧的封建法的某些残余,修改了前一时期的某些陈旧过时的法律原则,创立了一些新的符合时代潮流的法律制度:
在宪法方面,制定了1832年的《改革法案》,削减了贵族在选举中的特权,扩大了城市有产者的参政权;1911年又颁布了《国会法》,对上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
在刑法方面,减缓了某些刑罚的残酷程度,采用了缓刑、假释以及减轻青少年犯罪等新的刑罚制度。在私法方面,除对婚姻家庭法进行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外,特别是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商法方面的规范和制度。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虽然相应进行了大规模的现代化改革,但仍维持其古老的体制和传统,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仍是英国法的三种基本形式和主要渊源。虽然制定法的比重有了显著的增长,但是判例法仍然是英国法的基本形式。
五、44.(1)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开始形成较早,到公元前5—4世纪进入最发达时期。这种民主性表现如下: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公民都享有各种政治权利,有资格被选担任国家的各种官职,享有接受荣誉的权利,特别是通过民众大会这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均可参与内政、外交、立法以及其他各项重要活动。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例如,作为国家最高管理机关的议事会是由500名成员组成,他们是按每个选区出50名的数额,从年满30岁的公民中用抽签办法产生。③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比较重要的措施有实施贝壳放逐法和进行不法申诉制度。
(2)雅典“宪法,,的局限性:①雅典民主制实际上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虽然雅典公民在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公民在当时人口总数中仅占极少数,约为l/20。②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是要求农民和手工业者前往雅典城郊广场去开大会,仍有不少困难。根据统计,能够经常参加民众大会及其他会议的只有2000至3000人。③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具备一定条件,如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欠国家的债务等等,当选的公职人员,都要接受一次特别的审查。④民众大会
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但统治集团为了使国家的整个活动,按照本阶级的意图来进行运转。他们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牵制民众大会的权力。总之,雅典“宪法”的民主是少数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45.现代时期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适应法律社会化的需要,法国民法中的三大原则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分述如下:
(1)在许多立法中改变了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对所有权不断扩大限制,特别是限制了土地所有权上达土地上空的原则。例如,1906年关于分配电力的法律,规定可以不给任何赔偿而在他人私产上空架设电报、电话线、电力传热所等。1924年的法律又规定,在不防碍土地所有者的权利行使时,飞机有权在任何地段上空飞行。l940年,法律规定对土地所有人抛弃或荒废两年以上的土地,按强制程序订立租赁契约租给他人,以转移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的下达地下原则也改变了,20世纪颁布了一系列法令规定;领有国家颁发的定期特许证才能开采地下矿藏,土地所有人对矿藏已没有任何权利。
(2)“契约自由,原则也改变了,法律逐渐承认所谓“定式契约”、“强制契约”和“集体契约”等新形式。
“定式契约”不是因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如铁路、运输、煤气、电力等类公司和用户之间订立的契约,都属这种形式。
“强制契约”由国家干预契约而产生,法国制定了许多被称为“管理”契约的法律。如l918年和l919年两项法律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强制出租,严惩非法抬高房租,等等。
“集体契约”由工会团体和雇主协会订立,缔约的双方不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社会两大阶级中的集团了,所有参加各团体的个人一律受集体契约的束缚。所有这些契约的新形式,都使原来的个人意思自由的契约原则发生了变化。此外,新的立法还扩大了法官对订约自由的干预。例如,1975年法律规定,法官有权增减当事人原来约定的赔偿数额。
(3)与过失责任原则并行,严格责任原则加强了。产业革命后,法院受理工伤事故案件时,开始扩大适用民法典第l384条,首创了严格责任。l898年《工人赔偿条例》以及其后对此条例进行的补充,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它们规定工人在工厂、商店、农场、家内的工作中遭遇意外损害,雇主负赔偿责任,除非他能证明工人故意自伤才可免责。
(4)关于合伙制度的变化。对民法典关于合伙的规定作了全局性的修订,l978年1月4 E1法律对民法典第9编的修订和增补为原文的70%,最突出的变化是承认除隐名合伙外,合伙自登记日开始享有法人资格。
人为合伙不是法人的传统观念已根本改变。同时,增加了合伙人员分担损失的义务、夫妻合伙的规定,合伙契约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等等。条目的内容更加具体了。
(5)关于法人制度的变化。如前所述,法国早期民法对法人持否定态度,l9世纪后资本主义进一步发达,法人制度应运而生。经过l 9世纪末20世纪初几次法律的颁布,实现了组织联合会的自由,1906年8月18日的法律还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联合会履行手续后可以成为法人。后来,私人股份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形式.l 936年人民阵线创设全国铁路公司,产生了国家所有制的法人。接着,产生了公私混合的法人。第二次大战后推行国有化政策的结果,公法人、公私}昆合法人逐渐增多,国家成为重要的拥有某些特权的民事权利主体。
(6)家庭、婚姻和继承法的变化。①夫权削弱,妻的地位有所提高。l9.27年8月10日法律废除了民法典第1 2、13条关于妻从夫的国籍的规定。1 938年2月18日法律废除了第213条关于妻应顺从夫的规定;还规定已婚妇女的民事权利的广阔领域。1 942年9月22日法律系统修订了第212 226条关于夫妻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条款。1965年7月13日法律又进一步对这些条文作了全面的修订。它规定夫妻各方享有完全的法律权利,并废除了传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共有制。②逐渐取消结婚须经父母同意的规定
l 922年4月28日法律将结婚须事先通知父母的年龄降为25岁。l933年2月20日法律废除了结婚的尊敬请求制度。③离婚制度的变迁。l81 6年波旁王朝时代,曾遵从教规废除离婚。l884年7月27日法律才恢复离婚,以后又有分居的规定。1941年4月2日法律规定拖延离婚案件的审理,使双方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和解。第二次大战后,l975年7月11日离婚改革法使离婚从传统的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过渡。它规定判决离婚的理由:双方相互同意;共同生活破裂;错误。④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也逐步演变。l935年10月10曰法律和l938年2月18日法律用专门的教育措施代替了惩罚性的纪律措施。第二次大战后,注意加强保障末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规定不得忽视,或不利于他们的成长,不得损害他们享有的合法权利。婚生子女的合法条件已放宽,非婚生子女有权利提出抚养之诉,完全收养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已有平等地位。第二次大战后,一系列法律加强了法院和法官对家庭、婚姻、青少年法的司法权力,国家对家庭和青少年的教养的干预已明显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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