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自考西方政治制度试卷参考答案
一、l.B 2.D 3.D 4.B 5.B 6.D 7.A 8.C 9.B l0.D ll.D l2.B l3.A l4.C l5.D l6.A 17.D l8.C l9.A 20.A 21.D 22.B 23.A 24.C 25.D 26.C 27.A 28.B 29.C 30.A
二、31.BCDE 32.ACD 33.BDE 34.CDE 35.ABD
三、36.代议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议会或国会)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代议民主制是相对于直接民主制而言的。
37.选民资格是指公民参加选举所应满足的法定条件。根据选举资格的规定方式,选举资格可分为肯定资格和否定资格。肯定资格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选举权所必须具有的资格;否定资格则指取得选举权所不能具有的资格。选民资格的衡量标准一般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积极条件是指公民取得选举权所应具有的情况,消极条件则指公民取得选举权所不应具有的情况。
38.两院制是指议会设有两个议院并由两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按其作用、体系和结构的不同,可分为“非平衡的两院制”和“平衡的两院制”。
四、39.第一,必须坚持相容或不相容原则,总统制国家一般实行不相容原则,如美国联邦政府成员(副总统除外)不得同时兼任国会议员,议会内阁制国家则实行相容原则,如英国内阁大臣必须是议员;第二,必须坚持不得兼职和从事营业的原则。以上两条原则是多数国家都遵循的。有些国家还有特殊的规定。如日本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和全体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现役军人不得入阁。
40.基层地方政府居于地方层级的最低层级,直接面向地方居民,是国家的政治基础。基层地方政府在政府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层级划分,基层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的最低层级。它直接面向居民,向他们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其工作的好坏直接与辖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并进而影响他们对国家的态度。这就决定了基层地方政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着基础性的地位。同时,国家政治统治的稳定,社会秩序的安定,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实施,都取决于基层地方政府活动的结果,因此基层地方政府在政府体制中有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
41.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刑事案件侦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2)N督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
(3)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
(4)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5)以国家利益代表者的身份依法行使属于它的其他职权。
42.利益集团对政治系统的影响大致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对政治选举施加影响,即争取代表自己利益的政治家当选,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第二,影响国家立法机关,院外活动是其主要的活动方式;第三,对行政机关施加影响,这是利益集团影响政治系统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其中包括影响政府官员任命、政府决策及其实施;第四,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影响;第五,对社会舆论的影响。
五、43.自西方代义民主制度和普选制度建立以后,现代政党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政党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运作中开始处于核心位置和权力斗争的焦点。可以说,没有现代政党,当代西方的政治制度无法运作。政党的活动目标就是要掌握或维持国家政权,在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操纵选举:选举获胜是西方民主政治体制中执党国家政权的合法依据,西方国家政党执党国家政权的标志主要表现为通过议会选举获得议会多数,或通过行政首脑的选举占据政府首脑职位。政党及其成员通过一系列的活动达到控制、操纵选举过程和结果的目的。在代议制民主体制下,控制了选举,也就为控制整个政治制度的运转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
(2)控制立法机关:议会作为西方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不但有权制定国家诸项法律,而且对政府决策有实质性的影响作用。西方国家的政党主要通过本党在议会中争夺议会领导人的职位,通过本党在议院中的政党领袖、督导员和议会党团等机构影响议会及各委员会的活动。
(3)控制行政部门:政府是国家实施统治的直接工具,因此,政党控制选举和议会活动,其最终目的都要落实到控制国家行政机关上来。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影响,政党的影响力还扩张到国家司法权力机构,工会、青年及妇女等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宣传舆论单位等。
44.公平审判在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历来被认为是司法独立、平等诸原则的总体现,这就是说,没有公平审判,就没有司法独立,也就没有司法平等。所谓公平,所渭公平审判,一般认为,合乎“正义”或“自然正义”。就是公平,合乎“正义”的审判,自然也是
公平审判了。为此,西方国家又把“正义”原则在司法制度上加以具体化,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即法院公开审判,当事人有权漪辩护律师;原告负举证责任,;陪审团参加裁定;判决书要写明理由;判决书公开;当事人有上诉权利等等。显然,这些“正义”原则的实现,在审判过程中就必须要有公正的法院,公正的诉讼法程序,才有可能做到公正的判决。
(1)公正的法院:公正的法院,其内涵主要是指法院的设置和活动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一切非法的私设的特别法庭都是不公正的,非正义的。西方国家重视法定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一方面反对私设法庭,任意剥夺公民受法定法院审判的权利,另一方面反对逃避法律责任,犯罪就必须受法定法庭的审判。闪此,这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和秩序。但是,合法的法院审判未必是公平的,况且,今日西方社会法律禁止的,未必就不存在了,私设法庭,滥施私刑的现象并没有绝迹。战后仍然存在的美国臭名昭著的三K党的为非作歹的行为就是一例。
(2)公平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的公平直接影响公平的审判,没有公平的程序,就没有公平的审判。公平的诉讼程序,主要是指在诉讼的全过程中,每一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同的控诉、申诉、辩护、上诉等诉讼权,不得因出身、性别、种族、职业、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区别对待。西方国家为了强调程序的公平,常常在宪法上都作了规定。从形式上看,诉讼程序对每个人都是公正的、公平的。但是,在金钱政治为主导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正如美国前总统卡特所承认的,“通常,个人取得多少正义,往往以他或她能提供多少金钱为转移”。复杂的程序,不仪需要花钱.而且还要费时、在分为有产者和无产者的资本主义社会里,这究竟是否公平,是不亩自明的。
(3)公平的处罚:在公平审判原则下,公正的法院,遵循公平的程序.最后当然会得到公正的处罚。大陆法系国家也好,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也好,都以宪法或法律规定,承认了这个原则。确实,这个在反封建斗争中确立起来的原则,对社会等级和门第贵贱不公正的问题解决了,但足,在司法审判制度中的阶级偏见和种族偏见仍然严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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