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自考生违纪处分办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风、校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 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重庆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参照(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我校自 考办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勒令退学。
第二条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限一周内离校,逾期者由保卫部门处理。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所交的一切费用一律不退,学校不再接纳其参加我校举办的自考助学班的学习,学校自考办三年内不得为其办理毕业证书。
第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参与、支持、煽动闹事,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扰乱社会治安,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行为 经教育仍执迷不误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刑事处分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条 严禁吸毒,凡吸毒者,一经发现,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以暴力或胁迫手续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共同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八条 考试作弊被停考一年及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 对破(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失,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对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赌具进行赌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首聚众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赌博,造成很坏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五)严禁学生打麻将,违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或参与两次以上打麻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加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严禁在校内外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刃、双刃、三棱尖刀),一经发现,除没收刀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持刀 具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持械打人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报复他人者;群殴的组织者或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者;或寻衅滋事、威胁、恐吓受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对损坏的公私财物,必须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拉乱接电源、私烧各种电器,除按有关部门能源管理条例规定收缴器具及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防火规定,过失造成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对烧毁的公私财物应予照价赔偿。
严禁在床上或晚上正常熄灯后在寝室内燃点蜡烛,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肇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凡酒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按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与异性一起行为不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卖淫、嫖娼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六)到舞厅、酒馆等公共娱乐场所参与"三陪"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威逼、恐吓、侮辱、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传阅、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和录音、录像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所有淫秽物品一律没收。
第十七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如被留宿者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应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对涂改证件、冒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按偷盗论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对扰乱、破坏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等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 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严禁在寝室内起哄或向窗外、阳台外扔瓶子、杂物、倒污水、污物、烧东西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该寝室的学生负有举报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下河洗澡、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 在教学实习、实践过程,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节假日和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和不按学校要求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对违纪行为,比照相关条款 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违法、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者,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二)谩骂、殴打教师、干部和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者;
(三)在本校学习已受过处分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五)行为同时触犯两条以上校规、校纪者。
第二十五条 及时地向组织如实交待错误或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有真诚悔改表现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法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调查中,如实提供情况和积极揭发错误者;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七条 凡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的档案,自受处分之日起,由该生所在系负责交培训中心保管。
第二十八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本学期评奖资格。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院)决定,报培训中心(自考办)备案;记过处分由培训中心(自考办)决定;勒令退学处分由系(院)提出意见,经培训中心(自考办)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自考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在本系(院)的,由该系(院)组织调查;发生在各系或其它单位之间的,由保卫处,培训中心(自考办)等有关单位联合调查。调查核实后,提出处 理意见,按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自考生的违纪行为,必要时可由学校直接处理。
(四)处分决定要和被处分者见面,若被处分者不服,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当日起五日内向学校申诉。培训中心(自考办)在接到申诉后应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意见及时告诉本人。
(五)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家长。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的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生。自考助学周末班、校外业余班及各种培训、进修班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