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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第七章复习资料(重庆自考)

2013-05-08 14:59来源:重庆自考网
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2、构成要件:(1)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2)必须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3)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示,而不问其是否是争论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不同阶段称谓:(1)一审或简易程序:原告、被告(2)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再审:加“原”(4)特别程序:申请人、债务人等(5)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4、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于成立之时产生,于终止之时消灭。P91
  5、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须具备条件:(1)合法成立(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3)有自己的财产(4)不具备法人资格。类型:9点 P93
  6、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7、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P95 (2)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P95
  8、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使诉讼正常进行;(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9、正当当事人: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10、诉讼实施权: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原被告称为正当原告、正当被告。
  11、诉的利益: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
  12、正当当事人确定的标准:一般是看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P97两种例外:(1)P97(2)P98
  13、诉讼实务中正当当事人的确定:8点P98
  14、非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有欠缺的诉讼当事人。
  15、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让不符合条件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对于诉讼中的非正当当事人愿意退出诉讼,而诉讼外的正当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时,法院应作如下处理:如是原告,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如是被告,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更换后,诉讼重新开始,
  16、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行诉讼。情形:4点。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诉讼担当:都以独立的当事人身份进行诉讼,但二者发生的原因及后果不相同P100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都属于当事人变更的范畴,但变更的原因及后果不相同 P101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17、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产生原因:(1)原始(2)后发 3点 P102
  18、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9种情形P104
  类型:(1)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2)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是基于同一种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 诉讼人之间的关系:P104
  19、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均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构成要件:4点P105 诉讼人之间的关系:P105
  20、必要共同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必要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普通却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⑶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必要必须合并审理;普通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5)裁判的作出不同。必要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而普通应当分别作出。 P106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1、诉讼代表人: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
  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的区别:(1)诉讼主体的内涵不同(2)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3)裁判的效力不同。P107
  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1)产生的根据不同(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P107
  2、代表人诉讼的种类和要件:(1)诉讼标的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和诉讼标的非共同的代表人诉讼(一是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是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P109
  3、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四节 第三人
  1、第三人:指对他人争议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第三人的特征:(1)必须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参加诉讼。(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相当中原告的地位。 分为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条件:3点P113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当事人的一种,依法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等。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因为他们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1)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牵连(2)权利义务的牵连(3)法律事实或标的物的牵连。P114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问题:P115
  (1)参诉方式:一种是自愿申请参加,另一种是由本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通知;(2)参诉时间:一审中参加诉讼,如果一审中没有参中诉讼,二审不应追加;
  (3)上诉权:无上诉权,但当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他享有对该判决的上诉权。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P115(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2)诉讼地位不同;(3)享有的权利不同;(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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