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重庆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主页 > 串讲笔记 >

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三章复习资料(重庆自考)

2013-05-08 15:02来源:重庆自考网
第十三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概念: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特点:5点P196
  2、民事、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1)适用主体不同(2)适用的对象不同(3)适用的目的和条件不同(4)适用的阶段不同(5)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6)种类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P197
  3、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作为、不作为)(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一是从受理起诉到执行终了的期间,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二是在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行为保全或诉前证据保全中。)(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4)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1)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庭,予以拘传)(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3)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P200)(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5)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追索债务(拘留、罚款)。P201
  5、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⑴拘传: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派出司法警察强制有关诉讼参与人到庭或到场的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①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等②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时具备)。
  程序:经院长批准,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P202
  ⑵训诫
  ⑶责令退出法庭
  ⑷罚款:经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对个人1000元以下,对单位1000——30000.不服向上一级申请复议,5日内作出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⑸拘留:指依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程序:经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15日以下。不服向上一级申请复议,5日内作出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P205
  6、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P205
上一篇: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复习资料(重庆自考)

下一篇: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章复习资料(重庆自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