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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章复习资料(重庆自考)

2013-05-08 15:02来源:重庆自考网
第十四章 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2、诉讼费用预交:由原告、反诉人、上诉人或申请人预交。7日内,如不预交,按撤诉处理。
  3、可不预交的:(1)追索赡养费等(2)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3)申请先予执行的。
  4、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1)败诉人负担(2)按比例负担(3)人民法院决定负担(离婚案件)(4)原告负担(撤诉案件,减半收取)(5)协商负担(6)当事人自行负担(不正当诉讼)
  5、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1)驳回上诉,由上诉人负担(2)改判的,除确定二审,还应改变一审费用负担(3)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协商(4)发回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不予退回,重审又上诉,不再预交。         6、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P212
  7、免交:(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部分再审案件
  8、司法协助: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说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审理期限,减交不得低于30%. 11种  P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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