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第十二章)
第二编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1、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反映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2、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具有如下特征: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3、在污染类型上,根据以上主要物质和因素介入环境要素的不同,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等;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可以分为生物污染危害、化学污染危害以及物理污染危害、放射污染等;根据这些物质和因素的形态,又可以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以及振动危害、噪声危害和电磁波辐射危害等。
4、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目标及其确立和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行政之前,必须先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国家环境标准;其次,为了实现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国家必须制订环境保护的规划,以及针对各种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排放等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规范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第三,通过确立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法律制度来促成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5、在我国,现实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着环境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在机构、任务、对策或措施上的不同,对环境与资源保护各部门法采取了将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分开的方法作出划分。
6、环境污染防治法并不是指单独存在的一部法律,而是环境法体系内同一类法律的总称。所谓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7、中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有六部,即《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8、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体系主要是由下列海洋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以及其他危险物质污染防治等六个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或规章所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