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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2

2013-06-17 20:21来源:重庆自考网
第二章 公证机构的组织设置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公证机构的性质
一、公证机构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证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公证机构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制度
公证机构的双重性:既是国家证明机构,又是法律服务机构。
第二节 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
一、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
根据司法部的精神,建立了国家公证处(该公证处两年后更名为长安公证处)、省、自治区、州、盟公证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便利群众,在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垦区、林区、矿区也有设立公证处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还可设立公证处的办事机构,部分乡镇、保税区、经济开发区也建立了公证处或公证处的派出机构。
公证处之间的关系。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们都是国家的证明机构,它们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统一行使国家公证权,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公证处的人员组成
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四种。公证处根据业务的需要,还可以配备翻译员、打字员等业务辅助人员的行政工作人员。
第二节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第一,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第三,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第三节 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本原则依据公证机构的职、责、权,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的原则,以避免其他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非法干预、干扰正常的公证工作,保证办证质量,维护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自愿公证是指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法定公证,是指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需要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第五节 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
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17条规定的条件的,公证处就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节 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公证员应当亲自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谈话,审查当事人的事实意愿,审查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或文书及其有关证明材料,依据事实、法律、经验和感受,确认申请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和符合公证的条件,并作出出具公证书、拒绝公证或终止公证的决定,并对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节 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某个几个公证人员不参加办理与自己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公证事实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益关系;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第八节 保密原则
保守秘密原则的内容十分广泛。
第一,公证机构要严加控制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代理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任何局外人都不得参加办证的事务。第二,公证人员对全部公证事务负有保密的职责。第三,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办证的公证事项的内容保守秘密,而且对与公证事务有关的事项乃至当事人拒绝和撤销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也应当保密。 第四,公证人员不仅应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事项保密,而且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作用、后果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保密。 第五,公证机关制作的专项公证书,只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六,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应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查阅和复制。
第九节 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公证工作要一切从为了群众和便利当事人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便民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简便办证手续;二、到当事人的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三、迅速办证,不失时效; 四、发扬协作精神,积极主动地协助兄弟单位办好公证。
第十节 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在公证活动中使用本国的语言文字,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一个具体体现。
公证机关在行使公证职务时,对于不通晓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当事人,必须为他们提供翻译。凡是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方,公证机构在发布公告、颁发公证书和制作其他文件等一系列公务中,都必须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凡是办理两个以上不同民族之间的合同公证,应分别采用各自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公证活动和发布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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