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一、行政的含义
①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②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③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④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两者互相关联,密不可分,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又不可或缺地与前者共同构建完善的、统一的、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
三、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①法律解释;②国际条约、惯例;③判例与指导性案例;④软法规范)。
四、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属于一般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卫生行政法,属于特别行政法。
注:前面加了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就是特殊行政法否则为一般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属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五、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六、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往往占有主导地位。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称为行政相对方。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很广泛,可概括为三种:R物质财富;B精神财富;C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七、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