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的税收原则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瑞士经济学家西斯蒙第的税收原则和德国新历史学派的代表瓦格纳的税收原则。
(一)西斯蒙第的税收原则
西斯蒙第的税收原则理论是以亚当·斯密提出的税收原则为基础的,他首先赞成亚当·斯密提出的公平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及节约原则,然后又从经济发展的观点出发,补充了四项原则,它们是:
1.税收不可侵及资本;
2.不可以总产品为课税依据;
3.税收不可侵及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用;
4.税收不可驱使财富流向国外。
(二)瓦格纳的税收原则
瓦格纳的四项九端原则:
1.财政政策原则
(1)充分原则,即税收必须能满足国家财政的需要。
(2)弹性原则,即税收收入必须能充分适应财政收支的变化。
2.国民经济原则
(1)税源选择原则,即税源选择必须适当,一般而言,可以作为税源的有所得、资本和财产三项,但以所得作为税源最为适当。
(2)税种选择原则,即税种的选择必须考虑税负转嫁问题,应将税负的归宿点落在应该承担税负的人身上,因为谁负担税收,要比谁缴纳税收更为重要,所以,税种最好选择不易转嫁的所得税。
3.社会公平原则
(1)普遍原则,即对一切有收入的国民,都要普遍征税,不能因身份或社会地位特殊而例外,要做到不偏不倚。
(2)平等原则,即不承认收入和财富的自然分配状态是合理的,应根据纳税能力的大小课税。
4.税务行政原则
(1)确实原则。即税收法令必须简明确实,在解释上不容置疑;税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当的技术知识,以免征税时查定不实;纳税时间、地点及方式都应明确告知纳税人,使纳税人有所遵循。
(2)便利原则。即政府征税应为纳税人的方便考虑,纳税的时间、地点和缴纳方式等都应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
(3)征税费用节约原则。即征收管理所开支的费用,应力求节省,以增加国库的实际收入;同时,征管费用不单纯指征税的费用,纳税人因交税而直接负担或间接负担的费用也包括在内,所以,如果纳税人直接或间接的负担或损失过重,也是不符合这一原则的。
综上所述,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是完全为他提出的社会政策服务的,由于他的理论核心是建立在社会政策基础之上的,所以他将税收原则也称为社会政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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