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经济
(1)国有经济的概念
根据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国有经济的特点
①全体社会劳动成员占有生产资料,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
②实行按劳分配,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
③在国有经济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并实行民主管理。
(3)国有经济的地位
①国有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
②国民经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力量。
③国有经济能够影响并制约其他经济的发展。
(4)国有经济的范围
我国目前国有经济的范围主要包括:
①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以外的自然资源。
②城市的土地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③银行、邮电、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设施。
2.集体经济
(1)集体经济的概念
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形式。
集体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该集体范围内结合,并实行按劳分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2)集体经济的特点
①生产资料归该集体劳动者共同所有。
②集体经济一般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效益取决于自身经营管理的好坏。
③集体经济的全部收入除了以利税形式上交国家和用以扩大再生产外,大部分作为个人消费品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按劳分配。
(3)集体经济的发展
①1993年宪法修正案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宪法第8条第1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②1999年宪法修正案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宪法第8条第1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3.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公有制经济除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也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总结】
全民所有 |
既可全民所有,又可集体所有 |
集体所有 |
矿藏、水流 |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根据法律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
城市的土地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 |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
【注意】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多以选择题形式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