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选举法》第5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2.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驻军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3.驻军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由驻该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
4.驻军应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军队的全国人大代表,由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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