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考宪法学考点: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自考。
1.含义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2.我国选举法的规定
我国选举法规定采取真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即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在间接选举中存在多个层次:一般情况下是由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
如果存在地级(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的,则由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地级人大代表,再由地级人大代表选举省级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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