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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
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
(3)符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办法》的规定;
(4)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2、调处请求书应写明:
(1)请求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被请求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3)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3、管理专利部门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审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的,应在受理后10日内将副本发送被请求人。
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促使当事人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5、对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设监督或复议程序,而是通过当事人服从与否来决定是否进入司法程序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收到强制执行请求的,仅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中的程序和形式进行了解,对案情本身不进行审理,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也无须复议或监督。
二、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3、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二)关于地域管辖的问题
1、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和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关于证据保全问题
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法院应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执行。
3、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三、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1、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诉讼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侵权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
3、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同时也不能再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保护。
四、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当专利侵权诉讼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2、在专利侵犯纠纷中,被控侵犯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否则,其行为构成侵权,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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