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优益权的概念
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2)行政优先权
一般说来,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先行处置权。
在法治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该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置。
b.获得社会协助权。
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c.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末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d.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
e.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
f.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
g.必须有法律根据。
(3)行政受益权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