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
行政调解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权力。
行政仲裁权,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权力。
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
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如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等,而不是行政纠纷。
行使行政裁决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构。
行政复议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的权力。
依据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只能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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