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1954年《宪法》,产生了1975年《宪法》。
(二)内容及特点
1.内容
1975年宪法共30条。继承了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规定,确认了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事实,并首次明确规定我国外交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2.特点
1975年《宪法》的缺陷主要为:
1.强调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阶级斗争,应通过“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这为否定经济建设、将阶级斗争扩大化提供了宪法依据;
2.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上规定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取消国家主席制度,规定中共中央主席统帅军队权和中共中央对国务院组成人员任免的提议权。取消检察院,其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规定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应走群众路线,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地方人大的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农村人民公社为政社合一的基层组织;
3.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缩减合并为4条,并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放在首条,有加重义务的表现;
4.在语言上使用了大量政治标语和毛主席语录,概念模糊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