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
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29日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二)内容
共7章60条,包括序言及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
基本内容为:
1.确认了国家性质和任务。
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2.规定了政权组织和原则。
(1)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2)第15条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3.赋予人民广泛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总纲第4、5、6条分别确认了人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有男女平等的权利。
(2)义务
总纲的第8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4.规定了国家的经济、文教、民族、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大政方针。